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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

人生的最後一程自己做主 「預立醫療決定書」於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門診完成諮商即具有法律效力

【民生電子報 記者:姜晴/竹縣報導 】一位65歲女士及她的女兒來到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家庭醫學科的門診,她說自己最近剛被診斷出患有肌萎縮性脊髓側索硬化症(俗稱漸凍人),感覺身體漸漸不聽使喚,也明白最後會進展成完全無法動彈、面臨臥床的處境。她希望自己的最後一段日子能夠過得有尊嚴,但她不知道要怎麼做?也不了解安寧療護的意義。家醫科張瓊文醫師建議她和女兒可以預約臺北榮總新竹分院的「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門診」。

圖說:臺北榮總新竹分院家醫科張瓊文醫師關心您的健康。(圖/臺北榮總新竹分院 提供)

近年來,隨著自我意識的興起,越來越多人開始關注自身權益,每個人不同的價值觀都應該要受到保障。隨著觀念的開放,「死亡」的話題對於大多數家庭來說,不再是禁忌,許多人開始認同,在自己身健康時,把身後事安排好,這樣做能夠盡量減少下一代的負擔。因此2019年1月開始施行的《病人自主權利法》,是台灣第一部以病人為主體的醫療法,也是亞洲第一部保障病人自主權利的專法。隨著這部專法的施行,民眾可以至醫院預約「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門診」,進行預立醫療決定書的簽立。

預立醫療決定書,一定要在本人心智清楚、具有行為能力時,才可以簽立。若病人意識不清或昏迷時,也不能由家屬代為簽立。在《病人自主權利法》尚未施行前,許多末期病患會簽立「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而這與「預立醫療決定書」有什麼不同呢?「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的適用對象,僅限於末期病人,且僅能拒絕施行心肺復甦術等維生醫療;而「預立醫療決定書」將適用對象擴大至五種狀況(包含:末期病人、不可逆轉的昏迷、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其他經中央疾管機關公告之疾病),且可以決定的事項包含是否接受維持生命的治療(插管、壓胸、電擊、洗腎、抗生素…)及人工營養/流體餵養(靜脈注射、鼻胃管…)。

另外,許多人會擔心,若簽立了「預立醫療決定書」,是不是只要送到醫院都不要救了?不是的,病人必須經過兩位專科醫師判定符合條件,且會診安寧緩和醫療團隊後確認後,「預立醫療決定書」才能夠啟動。歡迎有需要的民眾,到醫院預約「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門診」,由醫療人員向您說明,完成諮商,簽署的「預立醫療決定書」上傳到健保卡內註記後,這份文件就具有法律效力,保障自己的權益喔!

圖說:介紹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宣導單。(圖/臺北榮總新竹分院 提供)
圖說:介紹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宣導單。(圖/臺北榮總新竹分院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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