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北市議員許富男被控在「再生瀝青工程案」收受賄款,高院更二審今天依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判處許富男6年徒刑,褫奪公權3年,犯罪所得1058萬元追繳沒收。還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判決指出,民國92年間,時任民主進步黨議員許富男為便利特定廠商圍標、綁標,以維護工程品質為由,要求市政府發包再生瀝青工程時,參與投標者需檢附「再生瀝青許可證」,藉此使參加廠商數量減少,由特定廠商順利得標。
廠商允諾事成後,按道路工程再生瀝青噸數,每噸支付新台幣100元的酬謝(即權利金),許男則於民國92年12月間在市議會審理預算時,提出招標條件限制的要求,經台北市議會工務委員會於93年度歲入預算作成附帶決議。
許男在93年第1次再生瀝青工程招標後,透過蔡姓助理向得標廠商收取權利金,總計93年及94年度許男共收賄898萬多元,以及95年3月間向廠商收取現金160萬元。
更二審認為,許男擔任台北市議員,竟為貪圖不法利益,利用質詢機會要求限制投標時須檢附再生瀝青許可證,使少數瀝青廠商增加得標機會,藉此向得標廠商收受賄賂,罔顧人民信賴。
更二審指出,許富男犯行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因本案自一審繫屬日起已逾8年未能判決確定,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減輕其刑,判他6年徒刑,褫奪公權3年,犯罪所得1058萬元追繳沒收。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