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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市食安處提醒美粧選購3原則 業者違規最高罰100萬元

獨家報導 記者康欣洋/台中報導

為守護市民使用化粧品的衛生安全,台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自去年1月1日起至今年2月29日,共抽查816家化粧品業者的產品標示與登錄情形,裁罰違規案件105件、計裁罰149萬元。食安處表示,業者化粧品標示或登錄違規最高可處100萬元罰鍰。

食安處說明,此次化粧品違規,以標示內容缺漏36件(49%)為最多,標示內容虛偽不實(16%)、無中文標示(14%)、販售逾期或變更標示的產品(11%)、變更產品容器(7%)、未依規定方式標示(3%)等違規情況次之,進一步分析化粧品標示缺漏案件36件,以未標示「批號」33件(92%)最多,未標示「成分名稱」21件(58%)次之。

食安處提到,化粧品外包裝或容器上依規應完整且清楚標示「用法」、「保存方法」、「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批號」等資訊,且除全成分內容可用英文標示外,其他事項皆應以中文標示;另為接軌國際化粧品管理趨勢,業者於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前,應於化粧品產品登錄平台系統完成化粧品登錄(除免工廠登記之固態手工香皂業者,另特定用途化粧品自今年7月1日起實施),民眾可透過產品名稱、業者名稱及地址等資訊,快速查詢瀏覽化粧品資訊。

食安處指出,挑選化粧品時,應堅守「停、看、查」原則,面對介紹或促銷,第一步可以先「停」下衝動,仔細思考廣告宣稱的合理性,再閱讀外包裝或容器上的標示內容,「看」清楚日期等相關資訊,避免購買過期或無法溯源的高風險產品,最後可至化粧品產品登錄平台系統-民眾查詢系統( https://pmds.fda.gov.tw/illegalad/ ),確認業者資訊、安心選用的化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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