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堵人、跟蹤、尾隨騷擾女書記官 雲林地檢署檢察官遭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起訴

【記者爆料網 周庭慶/雲林報導】雲林地檢署1名檢察官,涉嫌自兩年前開始,假借各種理由贈送物品給1名女書記官、藉故接近與其攀談,女方及其配屬檢察官都要求男方勿再接近女方,但男方卻從去年開始持續堵人、跟蹤、尾隨騷擾,或一再以LINE傳送訊息,致女方心生畏懼,雲林地檢署依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行為罪嫌,對該名檢察官提起公訴。

起訴書指出,涉案檢察官於2008年8月分發至雲林地檢署,被害人A女2021年3月調入該署,配屬某偵查檢察官,涉案檢察官對A女疑似有性騷擾等不當舉措,主任檢察官獲悉後,今年1月24日陳報檢察長,檢察長旋即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等規定調查,並對A女進行關懷協助措施,告知A女依法可以提出性騷擾申訴及《跟蹤騷擾防制法》之刑事告訴。

A女於2月1日提出性騷擾申訴及跟蹤騷擾之刑事告訴,就性騷擾申訴部分,地檢署成立性騷擾申訴處理調查小組,於4月12日完成調查,提出書面調查報告,並於4月23日召開性騷擾申訴調查會議,做成性騷擾申訴成立之決議;刑事部分,經偵查終結,亦認為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行為罪嫌並提起公訴。

經查,遭起訴檢察官於A女至雲檢任職後對其有好感,而有追求之意,自2年前開始,假借各種理由贈送物品給A女,藉故接近與其攀談,A女甚為困擾,其後,A女所配屬檢察官察覺有異,詢問確認A女無意願與對方交往,乃制止男方不要再接近A女。

遭起訴檢察官不聽勸告,明知A女已拒絕其追求,竟自去年6月至今年1月22日止,反覆、持續於上班前至雲檢差勤機器刷卡處堵人,或於內部跟蹤、尾隨騷擾,或一再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致A女心生畏懼,影響A女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

雲林地檢署強調,該署致力營造友善、平權的職場環境,對於署內發生的性騷擾事件絕不姑息,本署檢察長在第一時間知悉此事後,即對遭起訴檢察官提出告誡,並立即展開調查,復於調查完畢後,依申訴處理調查小組建議,命該檢察官以書面保證不得再對A女為任何接觸及跟蹤騷擾行為,且不得對A女及協助調查此案者為報復行為。

為強化該檢察官性別平等意識及人際關係敏感度,並命於接到通知日起1年內,應接受性別教育課程6小時,及自費進行心理諮商12小時。另外,依據《法官法》規定,將於5月6日就性騷擾申訴成立及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之行為,召開檢察官職務評定委員會,針對後續行政懲處進行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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