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新聞台2018年報導民進黨立委邱議瑩主持造勢求「大家不要離開」,遭NCC依裁罰20萬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去年判決中天勝訴,NCC又提再審,北高行近日再判決駁回。
判決書指出,中天新聞台2018年11月12日《1200午間新聞》節目,播出標題為「陳其邁回防大旗美,邱議瑩『大家麥離開』打悲情牌」之新聞報導,報導內容提及:「陳其邁還在台上,還沒結束這場造勢活動的時候,台下的民眾已經走光光了」、「晚會還沒結束…邱議瑩哭腔喊『拜託別離開』民眾不甩」。
NCC於2019年2月竟認定,邱議瑩在現場喊的是「大家嘸離開」,中天報導稱是「大家麥離開」,違反事實查證原則且損害公共利益,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裁處罰鍰20萬元。
中天提起行政訴訟抗罰,台北地院行政庭2019年12月判決裁罰撤銷,NCC上訴,北高行2020年9月廢棄一審判決發回,台北地院2021年8月更一審改判中天敗訴,中天再提上訴,北高行2023年1月認定,邱議瑩於造勢晚會中究竟吶喊「大家不要離開」或「大家沒有離開」,經當庭勘驗節目錄影光碟後認定「難以辨明」,逕行認定邱議瑩所述為「大家嘸離開」,並以此裁罰中天,處分違法應予撤銷,判決中天勝訴確定,NCC又提再審,北高行4月29日駁回。
法官駁回再審理由指出,原確定判決審查認定,中天有相當理由確言系爭新聞所傳播內容為真實,難認該新聞之製播違反事實查證原則,原確定判決並無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25條第3項規定顯有錯誤之情;NCC反覆主張造勢晚會上邱議瑩言詞之「真實情形」是「大家嘸離開」,訴稱中天未查證事實,並指摘原確定判決錯誤適用包括《行政訴訟法》等,猶屬主觀事實認定與法律見解之爭執,既未具體指明原確定判決與現尚有效之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意旨有何牴觸,自非得謂原確定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因此NCC提起本件再審之訴難認有理由,判決駁回。全案不得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