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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為辦理本市大社區鹽埕段898、899地號遷葬案公告事宜。

主旨:為辦理本市大社區鹽埕段898、899地號遷葬案公告事宜。
依據: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39條第1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遷葬地點:高雄市大社區鹽埕段898、899地號土地,土地面積1,820.88平方公尺。

898地號

899地號

大社區鹽埕段898.899地號位置圖

二、遷移原因:因管理維護及公共衛生因素。
三、遷移期限:自公告日起三個月止。
四、申請補償費作業應具備證件:
(一)亡者除戶謄本正本4份。
(二)可證明申請人與亡者關係之戶籍謄本或相關證明文件4份。
(三)申請人身分證正反影本。
(四)申請人存摺影本(郵局或其他金融機構均可)。
(五)申請人印章。
(六)起掘前之全墓(遠照)、墓碑(近照)、起掘中及起掘後之照片各1張。
五、旨揭公墓範圍內遷葬墳墓,本局已於墓前豎立遷葬公告標誌,惟遷葬範圍內墓主地址不明者,爰依內政部98年8月4日台內民字第0980139641號函示,以公告代替書面通知遷葬範圍內各墓主自行遷葬;另因工地施作危險,不另行通知起掘日期。
六、本公告發布日前已起掘之墳墓所有人、管理人或關係人、不得請領遷葬補償費或救濟金;其他補助須知事項:詳本案隨信檢附之公告遷葬申請起掘、補償費(或救濟金)需知。
七、公告期滿尚未自行起掘之墳墓,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41條及第30條之規定視為無主墳墓,由本局殯葬管理處依法代為起掘,安置於本市公立納骨塔,不得異議;爾後如於整地過程中發現墳墓或骨骸,皆依本公告辦理遷葬,不另行公告。
八、前開地點之墳墓所有權人、管理人或關係人、請於遷葬期限內逕向高雄市殯葬管理處大社納骨塔(高雄市大社區和平路二段289號)辦理遷葬事宜,電話07-3557991,受理時間為每週一至週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3:30至17:30,國定例假日公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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