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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R炒作案驚人揭露 公告證據薄弱引發法院錯誤認定風波

郭土木教授批評TDR起訴依據不合法。(圖片來源:輔仁大學官網)

記者 王鵬捷/台北報導

曾經起訴炒作台灣存託憑證(簡稱TDR)的前台北地檢署檢察官陳宗豪,驚爆當年是採認金管會提供的財政部(76年)臺財證(二)字第900號公告,做為起訴依據;如今看到該公告承辦人、也就是輔大法學院長郭土木的說法,才知道此公告用以認定TDR是國內或國外有價證券有疑慮,證據薄弱,有違罪刑法定主義,會造成法院錯誤認定。

郭土木院長當年在證管會二組負責900號公告,去年他在台灣高等法院擔任專家證人證稱,民國76年為避免外國有價證券進入我國無所管制,因此900號公告將其列入管制範圍,規範對象是原汁原味的外國有價證券;TDR是在我國境內依據我國法令發行,已經不是原來的外國有價證券,是獨立商品,因此TDR不是900號公告涵蓋範圍。

當年起訴TDR炒作案的陳宗豪已轉任律師,他說檢察官辦案時,都尊重有權解釋機關的文件及看法,他擔任檢察官,確實不知道以財政部900號公文認定TDR有疑慮。他曾起訴TDR的案件,據他所悉,檢方之所以認定TDR的投資者有違反證交法,並予以起訴的關鍵依據,就是金管會提供的財政部76年900號函。

陳宗豪說,他看了郭土木院長的證詞及學者專家針對TDR法律見解,認為財政部76年900號公告無法作為TDR的核定依據,TDR為國內或國外的有價證券,有歧異之處,存在爭議;若據此起訴被告,會有疑慮,尤其司法機關要用比較嚴格的標準認定,金管會應說清楚。

針對學者提到台灣第一檔TDR「福雷電子」是在87年上市買賣,900號公告早在76年即發布,怎麼可能預見11年後出現的TDR?陳宗豪直言,時間上是很大的問題,用來認為定買賣TDR違法,證據薄弱,也造成法院錯誤認定。

陳宗豪說,郭土木教授是權威學者,是900號公告的承辦人、也是專業證人,他十分尊重;另外對前金管會主委陳冲曾公開說900號公告不清不楚,因此贊同修法。陳宗豪對此認為,真理愈辯愈明,TDR的屬性認定有爭議,主管機關應釐清。

法學界及專家也多主張,900號公告並未含TDR,因此TDR的核定欠缺授權法源。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高思博表示,稱TDR在證交法上的定義,牽涉刑事責任,因此法律一定要清楚明確,不容有模糊空間,否則會對人權造成嚴重傷害,呼籲政府應盡速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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