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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核可!國會改革法案移送立院覆議 政院列出6大窒礙難行之處

行政院在6日向總統提交《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華民國刑法》等修正案之覆議理由書,總統府在今(11)日指出,賴清德總統已經核可覆議案。行政院回應,這次列出國會改革6大窒礙難行處,今日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移請立法院覆議。

行政院表示,立法院在5月28日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增訂「中華民國刑法」第5章之1章名及第141條之1條文,經過詳細研議後,認為有違反憲法上民主原則、權力分立原則,以及正當法律程序,而侵害人權之虞。

行政院指出,此次修法審議程序不符民主原則,具有明顯重大瑕疵;《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總統進行國情報告相關規定違反《憲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質詢權、調查權、聽證之行使相關規定,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且侵害人民基本權利;《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人事同意權之行使相關規定,恐導致《憲法》法定機關職權行使產生窒礙,且與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不符;《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妨礙立法委員行使質詢權、調查權及聽證之處罰規定;《中華民國刑法》第141條之1藐視國會之處罰,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則」等,以上6點皆有窒礙難行之處。

行政院強調,民主政治應經由討論與溝通的過程來建立共識。行政院提出覆議的目的,絕不是要升高兩院之間的對立與衝突,而是希望透過良性的憲政對話程序,請立法院尊重憲法,體恤民意,藉由再次審視法案的內容,找出符合憲法與國家利益的最大共識,妥適回應公民社會與各界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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