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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制度不良需立專法 學者:民間協助政府卻刑法入罪

政大地政系教授陳立夫(右一)認為,目前市地重劃依據平均地權條例,只有12個條文規範過於簡陋。(圖/台灣法學基金會提)

記者 張欽/台北報導

台灣法學基金會本月7日舉辦自辦市地重劃爭議座談會,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楊智傑發表專題報告,楊智傑認為目前市地重劃有三大問題,首先法規缺乏實施者角色,只能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先天上極度不合理、有害於自辦市地重劃」的設計;其次是將已簽約地與未簽約地主一併套用費用負擔,配回土地計算方式;第三是所有費用負擔均需按政府標準編列審查。另外根據實施獎勵市地重劃辦法第35條「計算負擔總計表」概念,就是所有公共設施負擔和工程拆補、業務和利息支出。

對照公辦重劃的拆遷補償完全依政府評定標準,但自辦重劃的地上物所有權人不接受政府補償標準,重劃會並無強制力,實務上自辦重劃者只好付出更優渥補償金,也會因工程延宕造成更多利息支出等等;但開發商所有費用卻必須遵照初期通過的計畫表,導致費用即使暴增,仍無法編列至負擔總計表。

實務上也因為法律未明確開發商的實施者角色,加上簽約或未簽約地主配地模式皆同,導致開發商雖與大多數地主有契約在先。但面對少數未簽約地主,仍被迫須按照獎勵市地重劃辦法計算配回之土地,因此開發商只好調整負擔總計表,即使已經過地方政府核定,結果法院不考慮實務執行的難處,還是造成開發商被依背信罪判刑。這讓楊智傑感嘆鼓勵「民間力量協助公部門進行市地重劃的制度,居然會導致民間推動者被刑法處刑?正是因為制度不良的不合理結果。」

至於大家最詬病的市容景觀,中正大學法學院教授謝哲勝表示台灣都市景觀、交通完全都不是先進國家的樣子,主要就是都市計畫實施上執法和制度上的問題,台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陳明燦認為公有土地,自然一律參與都市計畫,但涉及人民土地財產,在法律事項和准駁的判定基準都要審慎考慮,也是未來制定專法要面對的問題。

不過陳明燦也不諱言,若公保地只有1人反對,其他99人都贊同重劃,基於每個人都有公共性,這時候1個人私權保障和其他99人的公共利益相比,必須加以衡量,是否准駁就要列入考量。

政治大學地政系教授陳立夫認為,目前市地重劃依據平均地權條例,只有12個條文規範,未來應修法讓其健全,前大法官廖義男同樣對於自辦重劃「準用」公辦重劃,兩者的界線提出質疑,也對自辦重劃制度提出疑問,認為現行制度中缺乏專業實施者,是否能透過私法契約委託?否則就該在法令中清楚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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