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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便籖

要收養配偶的小孩,需要注意什麼嗎?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和大家討論,關於「要收養配偶的小孩,需要注意什麼嗎?」的法律問題,詳細請看我們以下的討論:

可直接點選連結,快速進入問題部分:
一、在什麼樣的狀況下,可以收養他方配偶的子女?
二、法院通常會以什麼樣的標準審酌呢?
三、法院如何看待今天的案例呢?

【如何收養配偶的小孩?】
A男與B女結婚約莫兩年左右,並育有一新生之婚生子女,而A男想收養B女的小孩C(平時多由祖父母照顧),A男取得C的親生父親與B女的同意後,雙方簽定收養契約書,並以為避免C與A男姓氏不同恐衍生之困擾為由,向法院聲請收養。請問法院會如何看待這個案例呢?

一、在什麼樣的狀況下,可以收養他方配偶的子女?
依照民法第1074條的規定,夫妻收養他方子女時,僅需要一方單獨收養即可,且應依照民法第1079條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法院會以收養子女的最佳利益下去審酌,於收養沒有無效、得撤銷、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原因下,裁定是否准許收養。

二、法院通常會以什麼樣的標準審酌呢?
上面所說的「收養子女最佳利益」可能有點抽象,具體現行法院的運作方式,通常會先指派社會福利機構就收養人、被收養人、被收養人本身父母三方間,進行實際的訪談後,進行出養必要性、親職能力互動狀況、照顧計畫可行性、支持系統及資源運用能力、社工綜合評估建議等項目之審酌(例如: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養聲字第82號民事裁定),以了解收養人的收養動機、被收養人的生活狀況與意願,最終給與准否收養的裁定。

三、法院如何看待今天的案例呢?
法院依照社工訪視報告後發現,小孩C平日多由祖父母照顧,目前並無姓氏認同的困擾,尚無收養的急迫性,加上,收養人過往有相關前科紀錄,因此,以AB之婚姻關係僅二年餘,其穩定度仍有待觀察,且AB目前亦另有新生之婚生子女,因此,於無法確立小孩C與收養人能長期共同生活之不確定性之下,法院選擇即駁回A聲請收養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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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判決

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司養聲字51號民事裁定
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司養聲字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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