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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影片)/雲檢偵破銀行主管與車行涉詐 檢警齊力打擊詐騙起訴15嫌犯

(觀傳媒雲林新聞)【記者蘇榮泉/雲林報導】雲林地檢署近日偵破一起重大詐騙案件,涉案者利用投資未上市股票為誘餌,騙取一名被害人4,900多萬元。該案件由檢察官曹瑞宏指揮,聯合刑事警察局與雲林縣警局持續蒐證,陸續逮捕包括水房首腦林姓男子(73年次)、車手、銀行主管在內的15名嫌犯。這些嫌犯涉及詐欺、洗錢與組織犯罪等多項罪名,並已於8月25日提起公訴。


▲雲林地檢署近日偵破一起重大詐騙案件,涉案者利用投資未上市股票為誘餌,騙取一名被害人4,900多萬元。
(圖/雲林地檢署提供)

調查發現,詐騙集團透過設立虛假公司,利用人頭帳戶轉移贓款,最終由車手領取現金並轉換為虛擬貨幣,以掩飾犯罪所得。更令人震驚的是,某銀行張姓經理(男.55年次)與滕姓理財專員(男.76年次)涉嫌勾結詐騙集團,幫助車手提高提款額度、解除風控,讓贓款順利流出。


▲由檢察官曹瑞宏指揮,聯合刑事警察局與雲林縣警局持續蒐證,陸續逮捕包括水房首腦林姓男子(73年次)、車手、銀行主管在內的15名嫌犯。
(圖/雲林地檢署提供)

雲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朱啓仁指出,雲林地方檢察署曹瑞宏檢察官指揮虎尾分局偵辦詐欺集團車手面交取款案件,偵辦中發現某車行租賃公司的負責人陳姓男子與詐騙集團勾結,於詐騙集團指派車手前往現場取款時,由租賃公司派遣司機搭載車手前往取款或擔任2線車手,共同從事詐欺犯行,擔任車手者,可取得面交款項的0.5%,其中1%則要繳回公司,本案查獲租賃公司負責人、車手及司機共計9名被告,認為被告等人分別涉有刑法第339條之4第2款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4條第1項之主持、參與及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等罪嫌,並於113年8月30日提起公訴。


▲雲林地檢署近日偵破一起重大詐騙案件,涉案者利用投資未上市股票為誘餌,騙取一名被害人4,900多萬元。
(圖/雲林地檢署提供)

雲林地檢署檢察長戴文亮強調,詐騙手法層出不窮,民眾應謹慎投資,不要輕信網絡上的高額回報或保證獲利承諾。他呼籲民眾在投資前應多方核實訊息,避免現金交易,以免增加被騙風險。此外,他提醒民眾求職時務必謹慎,避免捲入詐騙集團活動,並表示檢方將依據政府的「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5版」,繼續嚴打詐騙犯罪,保障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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