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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假車牌拒檢後座客遭擊斃 開槍員警無罪確定

掛假車牌拒檢後座客遭擊斃 開槍員警無罪確定 15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新北市警中和分局員警張伯雍執行巡邏勤務,發現林姓男子駕駛懸掛假車牌的小客車並拒絕停車受檢加速逃逸,張員在車陣中對林男車輛開了3槍,擊斃後座的鍾姓乘客,遭檢方起訴過失致死,張員一、二審均被判無罪;檢方上訴三審,遭最高法院駁回,無罪確定。

張伯雍是111年3月10日晚間10時至同日晚間12時輪值巡邏勤務,駕駛警用巡邏車執行巡邏勤務,於晚間10時50分許,行經新北市中和區中正路與錦和路口時,發現林姓男子駕駛方小客車懸掛偽造車牌,於是使用警報器向前欲攔檢,不料林男未停車受檢,反加速逃離現場,並以不當駕車方式,在新北市中和區中正路、連城路、景平路等道路上逃逸追捕。

張伯雍駕駛巡邏車追趕,直到林男車輛陷於車陣中,張員下車持警用配槍貿然朝林男所駕駛自小客車後方擋風玻璃處連續射擊3發,擊斃後座的鍾姓乘客。

檢方認為,張伯雍明知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遇有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時,才能使用槍械,且應注意使用警械應基於急迫需要,不得逾越必要程度,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致命之部位。

林男雖不服攔檢盤查而駕駛車輛逃逸,但是對巡邏警員或路人並無衝撞或攻擊行為,對巡邏警員及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亦無立即且明顯之危險,張員卻貿然開槍造成後座人員死亡,涉犯過失致死罪嫌。

一、二審勘驗警用汽車行車紀錄器及員警配戴密錄器畫面,認定被告張伯雍要求林男車輛往右靠邊停車受檢,但是林男車輛不僅未停止,反而加速往前疾駛,縱使進入單線車道之狹窄道路仍維持高速,不僅蛇行,還闖越紅燈多達12次,行經行人穿越道時亦未減速慢行,致行人見狀均跑離閃躲,一路上林男車輛的後方保險桿並因脫落而拖曳在路上高速行駛,後方拖曳的保險桿多次幾乎撞到路旁停放之機車,甚至林男車輛為躲避警方追緝,將車大燈熄滅。

另外,林男車輛行駛至槍擊路口時,固暫時遭前方車陣擋住,仍頻頻按喇叭逼迫前方車輛讓道,並因此突破車陣闖紅燈右轉疾駛離去,由此均足徵林男車輛之危險駕駛行為,已然對用路人之生命、身體造成重大危害,此部分事實亦堪予認定。

法院認為,根據彈孔位置及彈道重建報告所示,張員所射擊的3槍,固然均未在林男車輛的輪胎處,然由報告內容可知,都是向下的角度射擊,足徵張員的射擊目標係在林男車輛之輪胎,使其喪失動力,而不致再往前衝撞,危及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是張員衡酌當時情況之急迫性,所可能造成危害之嚴重性等情後,法院認張員自林男車輛後方以向下角度開槍射擊,並未逾越必要程度。

至於張員開槍擊中該自小客車後擋風玻璃右側後,雖因擋風玻璃材質特性造成折射,使彈道偏向而有擊中車內乘客之風險,但究竟是否會因此擊中被害人,並非被告開槍時所能預料,即無預見可能性。

張員既在林男一路高速危險駕駛前開自小客車,亟欲自停等紅燈之兩車車縫中鑽出逃離警方追捕,後續行向不明之情形下,於跑動過程中盡量朝下往輪胎處射擊,以避開車內之駕駛或乘客,堪認已善盡警械使用條例第8條所定之注意義務。

且彈道偏向而有擊中車內乘客的風險是因林男拒絕遵從執法警員命令停車受檢,一再拒捕逃離致危害人群及用路人安全所致,理應由林男承擔,而非由為保護民眾生命、身體安全而開槍制止之執法警員承擔此注意義務。因此判張伯雍無罪。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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