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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管女郎舞獅團慶出獄 法官認未「藉端滋擾」裁定不罰

鋼管女郎舞獅團慶出獄 法官認未「藉端滋擾」裁定不罰 3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黃姓男子為了慶祝吳姓友人出獄,僱請舞獅及鋼管女郎在台中監獄門口「熱烈演出」,被台中市警第四分局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請台中地院台中簡易庭裁罰,法官審酌舞獅、鋼管女郎行為只有表演,並不構成「藉端滋擾」要件,裁定不罰。可抗告。

黃姓男子因其吳姓友人在今年8月23日出獄,於是僱請舞獅及鋼管女郎在台中監獄前表演迎接吳某出監,現場氣氛非常熱烈,負責維持秩序的轄區台中市第四分局則認為黃某的行為已違反社維法的妨害安寧秩序行為,移送裁罰。

黃某於警詢時坦承僱請舞獅及鋼管女郎,但否認有任何滋擾犯意,表示僅是友人出獄接風。

法官認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 款所規定「藉端滋擾」,是指行為人假藉顯在之事端,於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滋事擾亂,來達到妨害公共秩序、擾亂社會安寧的潛在目的,且其言語或行動須已踰越該事端在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理範圍,而擾及該場所之安寧秩序致難以維持或回復者而言。

被移送的黃男雖有聘請舞獅、鋼管女郎之行為,但是依其所述是為了要迎接友人出監,依卷證資料,未有假借事端滋事擾亂而妨害公共秩序或社會安寧之行為,不能認為已該當所謂「藉端滋擾」之要件,故裁定其行為不罰。

照片來源:Unsplash 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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