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今年6月初自大陸福建寧德市駕駛快艇直接闖入新北市淡水海域,聲稱來「投奔自由」的大陸籍男子阮芳勇(RUAN, FANG YONG),經士林地檢署依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之未經許可入國罪嫌起訴,士林地院今(18)日下午宣判,認定阮男違反兩岸條例及入出國及移民法,但符合自首條件,且始終坦承犯行,判刑8月,且不予驅逐出境。可上訴。
士院認定的犯罪事實為,阮芳勇(RUAN, FANG YONG)為大陸地區人民,明知大陸地區人民入境台灣地區,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未經許可不得擅自進入台灣地區。
阮男於今年6月8日上午某時,在大陸地區福建省寧德市三都港購買船身為玻璃缸船體,配備YAMAHA60P弦外機之快艇(品牌:鴻津牌,無船名,下稱鴻津快艇)1艘,再於同日下午10時許,自大陸地區福建省寧德市三都港港區,駕駛上開鴻津快艇起駛出港。
阮男駕船行經台灣地區福建省連江縣東引鄉周邊海域時,因風浪較大稍作停留後,再持續往新北市淡水區之方向前進。嗣於同年月9日上午9時44分許,駛至新北市淡水區外海域而擅自進入台灣地區,於同日上午10時19分抵達新北市淡水區淡水老街渡船頭C碼頭,並與停放在該碼頭,往返八里-淡水之順風航業股份有限公司交通船「順風122號」(下稱順風船)發生擦撞。
交通船的魏姓船長及黃姓船員協助將鴻津快艇停泊在上開C碼頭後,旋即向魏及黃表明其是自大陸地區偷渡來台,經魏指示黃通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正路派出所及撥打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緊急報案專線118,派出所員警抵達現場後,阮芳勇即向到場員警表示「我是大陸開船過來的,我來投案」、「因為我要逃離那邊」。經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北部分署第八岸巡隊淡二安檢所人員到場將阮芳勇逮捕。
士院審理認為,阮芳勇所為是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第1項大陸地區人民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台灣地區之規定,而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第1項後段未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罪。但是阮男符合刑法自首規定。
法院認為,阮男為求入境台灣地區,竟對我國海防有相當了解,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以自駕方式橫渡台灣西北部海域入境,重大損害我國國家安全及政府對入出國管理之正確性,所為應嚴予非難;惟念及阮男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之態度,並考量本案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及阮男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徒刑8月。
不過,由於阮男為兩岸係條例第2條第4款所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而依同條第2款規定,所稱大陸地區,乃指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故大陸地區人民尚無適用刑法第95條外國人驅逐出境之餘地,至依其身分,是否有前開條例第18條所定強制出境之適用,事屬行政機關之裁量權範疇,非法院所應審究,因此判決中不予驅逐出境。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更多CNEWS匯流新聞網報導:
【文章轉載請註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