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案源自於2019年,當時歐盟執委會認為,Google在一款名為「AdSense for Search」的產品上濫用市場主導地位,該產品允許網站所有者將廣告投放到自己頁面的搜尋結果中;也就是Google充當中介,允許廣告商透過第三方網站上的搜尋來投放廣告。
歐盟執委會是27個國家聯盟的最高反壟斷執法機構,當時歐盟競爭事務主管薇絲塔格認為,Google作為全球搜尋引擎龍頭,卻在2006至2016年期間,將違反競爭法規的限制強行加諸在第三方網站上「嚴重且持續性」的違法,因此對其祭出15億歐元的重罰。
Google對原判裁決表示不滿並提出質疑後,歐盟普通法院表示,執委會就其認定有濫用情事的合約條款期間進行評估時,未能通盤考量所有相關情況,同時撤銷此案判罰Google的巨額罰款。
Google對此回應,「此案只涉及非常狹隘的文字搜尋廣告,刊登於為數有限的出版商網站。公司甚至在執委會裁決之前、也就是2016年對合約做出調整,並移除相關條款,我們很欣慰,法院認清原始裁決的謬誤並撤銷罰款」。歐盟執委會則表示,「會細讀判決書並思考可能的下一步」,外媒推測執委會很可能會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