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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鐵鎚殺妻打傷兒 男子判19年定讞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1日電)彰化縣余姓男子去年因不堪經濟壓力持鐵鎚在住處攻擊妻兒,妻子重傷不治,兒子逃便利商店獲救。法院一審依殺人等罪判余男24年徒刑,二審改判19年徒刑,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63歲的余男因妻子有衝動性消費、向外借貸導致家庭經濟窘迫,及兒子提及裝設冷氣等問題,深感經濟壓力。去年7月5日在彰化縣福興鄉住處內,持預先購買鐵鎚攻擊兒子頭部,余妻見狀上前制止,余男持鐵鎚轉而攻擊余妻頭部,少年則趁機逃至屋外。

判決表示,余男於余妻撥打電話報警之際,仍持續持鐵鎚朝余妻頭部攻擊,造成余妻頭部因此受有20幾處嚴重傷害,接著余男出門追趕兒子,於攔截兒子後,持鐵鎚朝兒子頭部攻擊,並一路拉扯到附近超商,警方獲報後趕到現場逮捕余男。

檢方依殺人等罪嫌起訴余男,全案一審原將採國民法庭審理,因少年於案發後受有心理創傷,改由職業法官審理;彰化地方法院認定余男犯殺人罪及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殺人未遂罪,分別處14年、11年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4年。余男提起上訴。

台中高分院認為,原判決在對余妻殺人罪部分,量刑並無不當或違法,駁回上訴。余男對少年犯殺人未遂罪部分,余男於審理期間雖欲與少年和解,但余姓少年無和解意願,但考量余男犯後態度,改判有期徒刑8年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張銘坤)113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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