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31日電)法務部預告修正刑法墮胎罪,懷孕婦女墮胎者,從新台幣3000元提高為8萬元;意圖營利而犯墮胎者,罰金從1萬5000元提高為50萬元,致婦女於死者併科200萬元罰金。
法務部說明,墮胎罪並非處罰所有墮胎行為,而是在兼顧懷孕婦女身體自主權及對胎兒生命權之保護前提下,於合乎優生保健法等相關規定之情形時,懷孕婦女仍得合法進行人工流產。
現行刑法第288條規定,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0元以下罰金。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免除其刑。
法務部指出,考量墮胎乃非定式犯罪,對已製造不受容許的法益影響風險者,即成立犯罪,故本罪構成行為並無任何違犯方式之限定,所以刪除第一項有關「服藥或以他法」等構成要件,以資明確。
法務部表示,第一項罰金刑已不符時宜,為使刑法各罪罰金級距一致,所以調整罰金刑,將第一項的3000元修正提高為8萬元。
法務部說,對於懷孕婦女在優生保健法所規定情形以外的情形,例如有因疾病或防止生命上危險的必要而墮胎或聽從他人墮胎者,性質上應屬類似於緊急避難之阻卻違法事由不罰,而非免除其刑。法務部擬修正第3項規定,符合刑罰理論。
現行刑法第290條規定,意圖營利,而犯墮胎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萬5000元以下罰金。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萬5000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萬5000元以下罰金。
法務部認為,本條罰金刑已不符時宜,為使本法各罪罰金數額級距一致,所以調整罰金刑,將第一項的「1萬5000元」修正提高為「50萬元」;第二項前段及後段之罰金刑分別修正提高為「200萬元」及「100萬元」。(編輯:李錫璋)113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