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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巨蛋未完成公安申報 北市建管處開罰12萬

(中央社記者劉建邦台北5日電)台北市建管處表示,台北大巨蛋應在2日前完成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但至今仍未完成申報,先依違反建築法罰12萬元,並要求10天內申報,後續若仍未申報,加重裁罰30萬元。

台北市政府建築管理工程處今天發布新聞資料指出,台北大巨蛋在去年11月2日取得使用執照,應於今年11月2日前完成首次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但至今尚未完成申報,已超過法定期限。

建管處表示,依建築法第77條及相關規定,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應於取得使用執照後1年內,辦理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建管處指出,針對台北大巨蛋未依規定在取得使用執照後1年內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已在主要出入口張貼「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不合格場所」告示,提醒市民注意。

建管處表示,先依違反建築法裁罰新台幣12萬元,並限期要求遠雄集團在10天內申報。若10天內逾期未申報,將加重裁罰至30萬元,並可連續處罰,必要時將勒令停用或採斷水斷電等強制措施。

建管處處長虞積學透過新聞資料說,公共安全無小事,特別是大型公共集會場所,應嚴格遵守相關法令規定,確保市民安全。對於未依規定申報的建物,一定依法處罰鍰,並要求限期改善。

他強調,違反規定的建物若屆期未改善,將加重處罰,最高可處30萬元罰鍰,並可能採取停止供水、供電等強制措施。

建管處表示,所有建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主動了解並遵守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相關規定,且應定期辦理檢查,確保建物的安全使用,共同維護公共安全。(編輯:李錫璋)113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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