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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點/生父將國二女兒改「壞」名還6度趕出門 律師:恐涉犯兒少福利法

改壞名 兒少法

【記者爆料網 蔡智銘/桃園報導】桃園市平鎮發生繼母與生父將繼女名字最後一字改成「壞」字,2人還6度將繼女趕出門通報失蹤離譜事件,還好戶政事務所決定協助改回原名,針對這起事件,晉凱法律事務所創辦人洪家駿律師指出,這名父親的行為恐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得處新台幣最高60萬元之罰鍰,並得公布虐待者之姓名,還得接受最多50小時之親職教育輔導。

桃園市議員黃敬平日前爆料,平鎮一所國中女學生,因為家庭衝突生父與繼母6月未經女生同意,將姓名最後一字改為「壞」字,校方、戶所、社工多方與生父、繼母勸說無效,女生得知情緒快崩潰,繼母嗆「要讓她揹著壞名到成年」。

夫妻兩人半年來6度將女兒趕出門再報失蹤人口,生母沒監護權無可奈何,女學生就讀學校校長表示,女學生就讀國二,平日表現良好,與同學相處融洽,該女學生被改名後情緒反彈,不過老師、同學仍叫女學生原名,生父有次到校找女兒,因上課不便還遭生父口角,現在女學生由生母照顧,校方希望「幫孩子把名字改回來」。

平鎮區戶政事務所主任吳信杰表示,當時生父與繼母到戶所,生父是監護人申請改名字,繼母沒有權利,承辦人和主管當場勸導生父不要用「壞」字,建議改取一個較好的名字,還差點被生父罵,生父卻說與小朋友講好了,戶所沒有法律授權可拒絕,在勸說無效下讓生父改名,接到社會局請求協助改回原名後,昨天由市府民政局行文請示內政部從寬認定,將該女學生改回原名。

平鎮警方表示,這起生父與繼母幫女兒改「壞」名事件,當時生父6度向警方通報失蹤人口,警方每次都認真協尋找回,有時在學校、有時在宮廟,員警看到都不捨,甚至帶便當給女生食用,經側面了解,生父意欲為之可能與生母家庭糾紛有關,警方也會從中協助女學生復名。

針對父親或母親將小孩改壞名,晉凱法律事務所創辦人洪家駿律師指出,倘若認定屬於身心虐待的行為,恐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得處新台幣最高60萬元之罰鍰,並得公布虐待者之姓名,且主管機關應命父母或監護人接受最多50小時之親職教育輔導

※如有法律相關問題,晉凱法律事務所提供免費的法律諮詢專線:04-2329-2539,獲取專業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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