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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點/新北女開電動玩具車上路 律師:除違反交通規則外若讓孩童乘坐還涉犯兒少法

【記者爆料網 蔡智銘/新北報導】新北市1名年輕女子日前開著電動玩具車穿越三重區仁愛路斑馬線,被友人拍下PO網分享。警方表示,該女子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2之1條,依法可處1200元至3600元罰款,律師洪家駿律師補充表示,父母若貪圖方便用類似卡丁車的玩具車載小孩恐另外觸犯兒少法,呼籲父母千萭不可以讓小朋友乘坐類似車輛上路,以免受罰。

從民眾PO上網影片中可見,一名紮著髮髻穿著吊帶裙的年輕女子,日前晚間坐在電動玩具車內穿越三重區仁愛路斑馬線,因當時有多輛機車正經過路口,女子還左右張望確認沒車後才通過,看似很安全,但警方表示,影片中該女子行為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2-1條:非屬汽車、動力機械及個人行動器具範圍之動力載具、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之動力器具,於道路上行駛或使用,依法可處行為人1200至3600元罰款。但因影片拍攝時間及行為人身份不明確,相關違規未能舉發。

洪家駿律師進一步指出,由於卡丁車行駛於道路上,依照目前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2-1條規定是違法行為,因此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簡稱兒少法)第49條第12、13款規定,如果帶領、迫使或誘使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在道路上行駛卡丁車,屬於危害兒童及少年的身心健康,依同法第97條規定,父母或監護人最重處6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公布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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