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爭取農業權入法,雲林縣長張麗善19日在多位議員、農會總幹事及公所代表的支持及見證下,於雲林縣政府親民大廳向張嘉郡、丁學忠、許宇甄三立委遞交「國土計畫法增修農業權入法」的公文書,張麗善強烈表達爭取農地的公平正義,期盼立委們能在立院協助推動農業權入法,對農地農用進行補償。
張麗善表示,雲林縣政府於110年4月30日公告實施國土計畫第二階段「雲林縣國土計畫」時,就已經將農業權入法,但是經過3年多來,看不到中央對農業權有任何置喙。今天針對國土計畫法增訂三十二條之一的農業權入法,特別邀請教授王服清來進行相關論述,也請託張嘉郡、許宇甄及丁學忠三位立委協助於立法院推動將農業權入法。
張麗善指出,在國土計畫法架構下,農業發展地區因無法任意變更為非農業使用,使農民之財產權利用受限,無法發展農業之外的高獲利工商產業,唯一途徑只能等待通盤檢討的機制;同樣是農地坐落在都市計畫內跟非都市計畫,市價差異懸殊,所以強力主張對於農地配合國家糧食安全從事農業生產應進行補償。
張麗善又說,雲林縣站出來推動,不只為雲林縣農民發聲,也為同是農業大縣的其他縣市農民發聲。除了農地補償外,農地移轉權亦是一大課題,當農業發展地區面積無法負擔該縣市轄區內人民糧食安全時,應向農地面積過度負擔之縣市購買應分擔糧食安全生產的農地面積,這樣才是公平正義的對待。
農業處長魏勝德說明,農地對未來發展之犧牲,不應僅靠短期且非常態性之政策補貼及補助,雲林縣政府提出於國土計畫法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以落實農業權之施行,期望因應縣市、地區發展限制所產生的權益影響,提出補償精神。可納入思考之方向包含將農地之貢獻度計入財劃法之分配基準、規劃農地因土地使用限制衍生之農地發展轉移制度,中央內政部、農業部應積極跨部會研議,並主動與農業縣市討論、對話,盡快提出相關配套措施。
王服清表示,土地固然要受到社會義務的限制,但是農地長久的犧牲、限制、遭受不公平對待,針對農地正義,有必要保障農地所有權,農地所有權跟社會間的平衡點就是補償條款,補償是法律對農民農地法定義務的承諾,只有補助跟補貼政策是不穩定的,一定要採用法定補償條款才能真正的保障農民農地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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