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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 掌9大事項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8日電)立法院聯席會議今天初審通過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明定運動部為辦理全民運動的全齡化與社區化發展,促進競技運動全民化、各層級賽事推廣、運動教育及技能發展,形塑運動文化,特設全民運動署,並掌理9大事項。

為籌組運動部,行政院會10月17日通過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運動部組織法草案等案,送立法院審議。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會議今天併案審查行政院、朝野立委所提運動部組織法草案等案,朝野立委力挺成立運動部,絕大多數條文按照行政院提案初審通過。全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聯席會議接續審查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教育部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大多數條文也是按照行政院提案初審通過。全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全民運動署掌理事項有9款,包括全民運動政策的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的研擬,以及海洋、水域與山林運動的規劃、推動、執行及協調,還有新興、極限與傳統民俗運動的規劃、推動、輔導、獎勵及執行等。

初審通過條文明定,全民運動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13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大學校長的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運動部核定之;副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12職等。

至於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部分,初審通過條文規定,為建構優質運動產業環境,促進運動產業發展,特設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為行政法人,監督機關為運動部。

初審通過條文明定,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的業務範圍有9款,其中包括運動賽事產業化、傳播、行銷規劃與平台建立的諮詢及協助;運動產業的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運動產業專業人才的培育與媒合及國際交流;運動產業營運與投融資的輔導、諮詢及協助;運動產品或服務的加值運用與市場拓展及商業模式營運管理等。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11人至15人、監事3人,也置董事長一人,由監督機關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董事會每3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編輯:翟思嘉)11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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