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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用公廁插座幫機車充電還自備延長線 律師:竊電等同竊盜罪別輕忽

【記者爆料網 蔡智銘/整理報導】屏東潮州的河濱公園公廁日前被發現竟有人利用公廁插座為私人電動機車充電,而且為了延長電線距離,還特地使用了延長線,並將電動機車藏匿在暗處以避免被發現。這種行為已經出現多次,律師洪家駿指出,有人以為充個電沒什麼關係,但竊電罪依照刑法第320條、第323條規定,因為電力屬於能量的一種,歸類為動產的一部份,所以有竊盜罪的適用,最重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可小覷。

日前有網友在臉書「屏東縣潮州鎮」社團分享指出在民治溪畔的獅子公園內,有電動機車車主利用公廁插座幫自己的電動機車充電,有網進一步指出,這樣的情形並不罕見,由於車牌明顯,車主很容易被查到,而且公廁內也設有監視器,應該很快就會找到肇事者。也有網友批評該行為是「貪小便宜」,並指出這種行為已構成竊盜。

警方表示,這一行為涉嫌違反刑法第320條的竊盜罪,並已通知電動機車的車主鄭姓男子到案說明。警方呼籲民眾不要因一時的方便而冒險,並強調將會加強公園的巡邏,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洪家駿律師進一步指出,竊電罪依照刑法第320條、第323條規定,因為電力屬於能量的一種,歸類為動產的一部份,所以有竊盜罪的適用,最重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科刑的多寡會參酌刑法第57條關於行為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等等,本件電動機車所有人倘若竊電犯罪事證明確,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49條,檢察官得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視其情節的輕微,倘若價值低微,有可能受罰金或拘役的宣告,倘若情節嚴重,如次數不只一次,價值不低,有可能科以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度。

洪家駿表示,由於竊盜罪是公訴罪,無法與被害人和解撤告,假如並無不得緩刑的事由,是有機會獲得緩刑的,而緩刑的條件依照刑法第74條第2項的規定,應取得被害人原諒或是和解等事宜。

※如有法律相關問題,晉凱法律事務所提供免費的法律諮詢專線:04-2329-2539,獲取專業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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