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爆料網 蔡智銘/整理報導】台中市警局第二分局近日執行網路巡邏勤務,發現有不法分子在網路平台販售「微型槍砲」。經深入調查,這些微型槍砲疑為改造槍械,具備殺傷力且屬於非法「非制式槍砲」,極可能被用於暴力犯罪,對社會治安造成嚴重威脅,律師洪家駿指出,微型槍砲屬非制式槍砲,運輸或販售最重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玩家收藏最重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台中市警局第二分局於上月執行網路巡邏時,發現有疑似中國賣家在網路購物平臺(如蝦皮、露天)上販售「大炮」、「手工製作二踢腳迫擊炮」與「迷你迫擊炮」,並以懷舊童年回憶為賣點。這些商品在台灣買家下單後,會直接從中國發貨至台灣。警方經鑑定後確認,這些物品具有殺傷力,屬於「微型槍砲」,並且依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屬於「非制式槍砲」,屬違法管制物品。
警方是在上月18日至29日執行掃蕩槍械專案期間,發現上述「微型槍砲」在網路上銷售,並且有相關射擊影片作為宣傳。經蒐證追查後,確定這些商品具備殺傷力,即展開行動,查獲7名台灣買家,這些買家均為中年人,他們分別購買了7具「微型槍砲」。然而,賣家身份不詳,可能是中國賣家,亦或是設置台灣帳戶的賣家。這些商品由中國發貨至台灣,並由台灣買家貨到付款。
據了解,這些「微型槍砲」的廣告宣稱為「熱賣搶購,桌面擺件大炮70後童年回憶」,並提供兩款型號,砲管長度分別為38公分(售價2819元)和28公分(售價2077元)。江清萬偵查隊長表示,這些「微型槍砲」來自中國,金屬結構與機能都屬於「非制式槍砲」範圍,並且確定違法。
洪家駿律師對此事表示,微型槍砲屬非制式槍砲,運輸或販售最重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玩家收藏最重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洪家駿說,現行法對於槍炮的定義,重點在於可發射之金屬或子彈有無殺傷力。而殺傷力的定義,依據司法院秘書長81年6月11日秘台廳(二)字第06985號函釋示:「殺傷力之標準為在最具威力之適當距離,以彈丸能穿入人體皮肉層之動能為基準,殺傷力係屬客觀的事實,與刑法上殺人、重傷、傷害等尚涉及行為人主觀上之犯意無關。」以彈丸能夠穿過人體皮肉層作為殺傷力基準,實務上以彈丸單位面積動能達20焦耳/每平方公分作判斷。因此網路刊登販售大陸微型槍砲訊息,不論出售與否均構成運輸或販售非制式槍砲罪(最重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購買的買家亦會構成持有非制式槍砲罪(最重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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