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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宜容收押!涉嫌貪污等5罪 法官裁定羈押禁見 勞動部霸凌案重啟調查 羅列12大罪狀

謝宜容收押!涉嫌貪污等5罪 法官裁定羈押禁見 勞動部霸凌案重啟調查 羅列12大罪狀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涉職場霸凌,造成一名公務員輕生死亡,另被告發挪用公款涉貪,檢調10日兵分22路搜索,同時約談謝宜容等23人,謝宜容於11日凌晨近3時被調查局人員移送新北地檢署,經檢察官複訊後依涉嫌職場霸凌、濫用公款等罪向法院聲請羈押,新北地院預計下午3點召開羈押庭,下午4時40分左右結果出爐,法官認為謝宜容有串證逃亡之虞裁定羈押禁見。
另外,勞動部針對勞發北分署前署長謝宜容霸凌案重啟調查,今(11)日由勞動部長洪申翰公布重啟調查結果,結論是推翻原報告認定,謝宜容與吳姓公務員輕生有直接關係,重啟調查報告指出,謝宜容有12大罪狀。

 

重啟報告洋列謝宜容12大罪狀,第一,謝宜容在2023年3月從勞動部長室專門委員調任至北分署擔任分署長一職以來,為了建立其領導權威,凌駕其他分署業務表現,以討好上級長官,對分署業務同仁及各級主管採取長期且持續性高壓、威嚇的管理模式,使分署主管及員工身心嚴重受創,致下情無法上達,並產生寒蟬效應。

第二,謝宜容除了對工作要求非常嚴苛而繁瑣,對舉辦任何活動(部分活動並非分署業務職掌範疇)事前準備、活動進行及結束的處理流程,包括每個細節均要求嚴苛,曾有活動簡報資料被退回修改達45次之多;此外,只要未即時報告或層層上報,讓謝宜容掌握全貌,或任何細節未達她的標準,員工及主管均會承受謝宜容持續性的怒罵、咆哮及責難,甚至有員工當場被罵哭情形,其用詞包括「現在怎樣,有東西就好,是不是當長官是垃圾桶嗎?」、對主管表示「你不具主管特質」、「Trouble maker」。

第三,謝宜容多次片面認定員工工作表現不當,即無理要求員工自行簽辦承認錯誤之建議懲處公文,致使北分署內部員工產生自我人格貶抑,毫無尊嚴。

第四,謝宜容對於日常公文常有不滿,頻繁地不附理由要求主管與員工前往辦公室面商,導致被要求面商的公務員,不知道面傷原因為何,因此需要準備大量資料,再加上謝宜容要求員工不得出現讓她等待的情況,因此時常出現一堆人提早在她辦公室排隊面商。謝宜容在面商過程,相關員工及主管經常性承受她的怒罵、咆哮、拍桌子、摔公文及持續性、不間斷且長時間的責難,加上事後的多次退稿、修改,讓相關員工身心俱疲;此外,除與其面商之當事人身心承受極大的痛苦外,另外謝宜容聲量通常很大,辦公室隔音不佳,此舉也導致附近辦公之主管及員工感受到冒犯、威脅與恐懼。

第五,謝宜容常以高二階思考為名,要求北分署員工處理超出其職位責任範圍之事務,例如撰擬本屬勞發署各業務組權責之立法院QA擬答,這些工作與勞發署各業務組工作重複,且因勞發署業務組已撰擬QA,導致北分署員工常做白工,增加他們不必要的業務負擔,造成長期性的工作壓力。

第六,謝宜容要求員工在工作時間一起集合在走廊上跑步,擠壓員工辦理日常工作之時間,無故增加員工工作以外之負擔,逾越業務上合理必要範圍。雖稱是自願參加,然而卻常點名並質疑未到者理由之真實性,已涉入員工私人生活喜好,並造成強迫跑步之結果,增加員工之身心壓力。

第七,謝宜容曾在機場公務迎送場合,僅因接駁車到場接駁需要時間,承辦員工讓她等待5分鐘,她就即持續性責罵該名員工,從機場一路罵到回辦公室,該名員工在下班後還持續被謝宜容以Line語音電話檢討並責罵,導致傷心受創。

第八,謝宜容要求各級主管必須對其Line訊息即時回應,發送時間可能是下班交通尖峰時間、甚至凌晨1點、清晨5點,如未即時回應,不僅會遭到謝宜容責罵,而且會被要求逐一交代原因,此種要求不僅導致員工隨時精神緊張、睡眠無法連續等,已顯然不合理,逾越業務上必要且相當之範圍,且有冒犯、威脅等導致員工承受心理受創之壓迫情形。

第九,謝宜容時常自稱與署長、部長關係良好,甚至會公開表示「署長是我師父,我跟署長關係很好,每天都會跟署長討論事情、常常跟部長通電話。」。

第十,謝宜容曾直言首長權威不容挑戰,依據去年6月8日北分署會議紀錄,謝宜容在會議上,轉述勞發署署長的指示,略以「有關機關人事調度、首長領導風格事宜,不容置喙,請所屬機關首長比照辦理」。

第十一,謝宜容不容同仁有不同意見,在內部管理上,她不能接受接受相關主管直接挑戰或意見表達,否則會遭到她發怒、翻白眼、拍桌子,依據關係人之陳述「她很記仇,如果讓她不滿意,她就會想各種方法處罰對方,將其調職」或剝奪其權限等。

第十二,謝宜容擔任分署長1年8個月期間離退任人員總計多達81人,僅正式公務人員部分,35人中即有15人是平調甚至降調者,比例超過四成。

謝宜容除了在勞動部重啟行政調查後遭控12大罪狀外,她也被控濫用公款招標裝潢工程及購買伴手禮盒涉貪,新北地檢署今天複訊後,將她依涉犯貪汙治罪條例及政府採購法等罪聲押禁見,新北地方法院下午3點召開羈押庭,稍早裁定羈押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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