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張已亷高雄16日電)陳姓船長前年在台中外海撈獲一副保育類大村鯨下顎骨,事後與許姓男子上網販售遭民眾檢舉。經台中地檢署偵結,陳、許2人均緩起訴1年,各須向公庫分別支付新台幣2萬元及3萬元。
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指出,陳姓船長民國111年9月間在台中外海進行拖網漁作過程撈獲一副鯨魚下顎骨,後續由許男協助在網路社群媒體刊登販售訊息,以新台幣66萬出售鯨魚下顎骨,今年4月遭民眾發現檢舉。
由海巡署偵防分署台中查緝隊會同高雄市政府海洋局及海保署台南保育站等單位組成專案小組調查,5月28日在高雄市茄萣區興達漁港靠民權路側港區內貨櫃查獲2支鯨魚下顎骨,經量測長度約274公分。
海保署表示,事後委託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鑑定,確認查獲物為海委會公告一級保育類物種大村鯨下顎骨,雖然尚未賣出就遭查獲,但陳、許2人販售行為已觸法,經台中地檢署偵結,將2人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予以緩起訴1年處分,陳男應向公庫支付2萬元、許男應支付3萬元。
海保署指出,大村鯨(學名:Balaenoptera omurai)屬鬚鯨科,為中型鯨,上頷背中央有一條明顯縱脊,背鰭為直立鐮刀型,位在身體後三分之二處,胸鰭斜後上方常見有火焰型條紋延伸至下背區,下頷與喉部顏色左右不對稱,左為深色、右為淺色。
海保署表示,由於大村鯨在92年才被命名描述,缺乏全球族群數量科學數據,被國際自然保護聯盟(IUCN)瀕危等級列為DD(數據缺乏)。目前已知分佈點位在印度到太平洋區熱帶至暖溫帶海域,因此過去也被稱為熱帶鬚鯨,在台灣東部、西部有少數擱淺紀錄,花蓮海域曾有數筆賞鯨船目擊紀錄。
海保署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依台灣現行法規,所有鯨豚均屬保育類動物且受野生動物保育法保護,民眾若發現違法情形,可提供照片、影片或相關事證,向地方保育主管機關或撥打海巡署「118」專線檢舉。(編輯:李淑華)113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