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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籍液化石油船逸漏釀空污 船長、大副緩起訴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6日電)一艘液化石油船遭查獲於台北港卸載氯乙烯(VINYL CHLORIDE)易燃氣體時逸漏污染空氣。士檢今天偵結,依過失放逸毒物污染空氣罪緩起訴船長及大副,須支付公庫共新台幣1300萬元。

士林地檢署發布新聞稿指出,氯乙烯依化學品危害分類,屬易燃氣體第一級、加壓氣體(液化氣體)、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第二級、致癌物質第一級,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所規範的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在運輸毒性化學物質期間,均應確保船上設備完善以避免VCM發生逸漏污染空氣。

因此船停泊碼頭起開始,將船上歧管連接碼頭處卸貨蛇管,進行VCM液態氣體卸貨至碼頭儲存槽,迨完成VCM液態卸貨後,仍需以氮氣加壓吹管至碼頭儲存槽,至確認聯結蛇管內無VCM殘留,始得完成VCM卸貨作業,上述操作流程均需防止VCM逸漏排出。

但是這艘印尼籍液化石油船在113年8月22日,於新北市八里區的台北港卸載VCM時,因疏於注意釋壓設備、清理儲存槽及管線的氮氣設備故障,以致在吹管過程中未能以氮氣進行吹管,而以加壓後的VCM氣體進行吹管,導致有殘餘VCM逸漏污染空氣,且同年10月18日,該船承載VCM再次停靠台北港卸載時,仍疏未注意,僅以肥皂水進行管線檢測,而未確實進行船上設備檢測、保養及維修,導致再次逸漏污染空氣。

本案由檢察官邱獻民指揮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深入偵辦,且因涉及毒性化學物質的檢測及蒐證,會同環境部、新北市環保局、交通部航港局等單位共同實施查處及檢察官親自率隊登船勘驗蒐證,並委請輔仁大學醫學院公共衛生學系研究團隊以科學方法提供專業協助,確認本件船舶有毒物逸漏情事,並要求徹底改善缺失以防止殘留毒物再次逸漏而污染環境。

士檢審酌該船已依要求完成缺失改善以減少空污及經航港主管機關完成複查,態度配合,全案偵結,依過失放逸毒物污染空氣罪緩起訴印尼籍M姓船長與M姓大副,須支付公庫共新台幣1300萬元。檢方將依職權送請台灣高等檢察署再議。(編輯:李淑華)113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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