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涉京華城案、政治獻金案,台北地檢署26日起訴,台北地院27日裁定3000萬元交保,北檢抗告,高等法院29日裁定發回更裁,北院29日晚間11時20分做出裁定。
裁定如下:
柯文哲部分:
㈠柯文哲准予新臺幣柒仟萬元保證金(含已提出之保證金新臺幣參仟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於臺北市大安區OO,並自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及應遵守下列事項:⒈接受如本裁定【附件】即本院執行科技設備監控命令書所示之科技設備監控;⒉除日常家庭生活及工作所必須外,不得有任何接觸同案被告、證人之行為。
㈡如未能於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午五時前具保,應予羈押。
沈慶京部分:
㈠沈慶京准予新臺幣一億元保證金(含已提出之保證金新臺幣肆仟萬元)具保,並限
制住居於臺北市大安區OO,並自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及應遵守下列事項:⒈接受如本裁定【附件】即本院執行科技設備監控命令書所示之科技設備監控;⒉除日常家庭生活及工作所必須外,不得有任何接觸同案被告、證人之行為。
㈡如未能於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午五時前具保,應予羈押。
應曉薇部分:
㈠應曉薇准予新臺幣參仟萬元保證金(含已提出之保證金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於臺北市士林區OO,並自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及應遵守下列事項:⒈接受如本裁定【附件】即本院執行科技設備監控命令書所示之科技設備監控;⒉除日常家庭生活及工作所必須外,不得有任何接觸同案被告、證人之行為。
㈡如未能於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午五時前具保,應予羈押。
李文宗部分:
㈠李文宗准予新臺幣貳仟萬元保證金(含已提出之保證金新臺幣壹仟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於新竹市北區OO,並自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及應遵守下列事項:⒈接受如本裁定【附件】即本院執行科技設備監控命令書所示之科技設備監控;⒉除日常家庭生活及工作所必須外,不得有任何接觸同案被告、證人之行為。
㈡如未能於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午五時前具保,應予羈押。
北院27日原裁定,柯文哲3000萬元交保,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4000萬元交保,台北市議員應曉薇1500萬元交保,前柯辦主任李文宗800萬元交保,前台北市副市長彭振聲500萬元交保,均限制住居、出境、出海,而且除了日常生活及工作所必須外,不得有任何接觸同案被告、證人之行為。北檢不服柯文哲、沈慶京、應曉薇、李文宗等4被告具保裁定,提起抗告。
高院今日上午審酌, 原裁定對於被告4人無羈押必要性乙節,未就其衡量事項為必要說明,復未具體說明何以具保等手段即可防免被告4人逃亡,理由實屬不備。又原審諭知之具保金額,與被告等人所造成法益侵害及犯罪所得金額是否相當?是否足以形成相當拘束力?亦未見原裁定妥適說明。認定檢察官抗告有理由,撤銷原裁定發回更裁。
北院今日下午3時再開羈押庭,審判長江俊彥訊問柯文哲,受命法官許芳瑜訊問沈慶京、應曉薇,陪席法官楊世賢訊問李文宗。柯文哲羈押庭進行到下午6時15分許結束,合議庭晚間8點半許完成評議,晚間11時許諭知裁定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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