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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黃麟凱今晚槍決 廢死聯盟:請依法槍下留人

【賴傳媒 方慕辰/綜合報導】

法務部長鄭銘謙日前簽准死刑執行命令,死刑犯黃麟凱將於今(16日)執行槍決伏法,也是賴清德總統上任後,首名執行的死刑犯。對此,廢死聯盟表示,請依法槍下留人。

黃麟凱與女同學王品智結識進而交往,於2013年7月間協議分手,嗣後雙方仍有往來,黃男經常性接送王女,企圖挽回彼此關係。然因交往期間黃男盜領王女存款,王女於2013年9月間發覺帳戶內款項遭盜領,引起女方不滿催討,黃男於王女房間內以童軍繩綑綁王女雙手,強制性交得逞。承原先欲殺害王女意圖,黃男以童軍繩從背面纏繞王女脖子1圈用力勒緊,王女無力掙脫倒地鼻孔因之出血,黃男復以房間內紅色無袖上衣加以擦拭血跡,王女隨後因遭黃男勒頸致呼吸性休克窒息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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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發文指出,就死刑之執行,依照相關規定應嚴謹審核,未待司法救濟程序終結,在程序未臻完備之情形下,於現死囚之律師甫閱卷後審閱案件之階段,倘若相關機關即逕陳送部長執行,無視法制、貿然執行者,此即為違法執行。


《執行死刑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法務部令准死刑案件之執行後,應即函送最高檢察署轉送相關之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指派執行檢察官於三日內依法執行死刑。但執行檢察官發現案情確有合於再審、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三日內電請法務部再加審核。」


依上開規定,縱使法務部長、總統皆已核准死刑執行令,但高檢署執行檢察官仍依法應審核案件的死刑執行,是否有非常上訴之理由,方為合法。如有理由,則應暫緩執行,請法務部再加審核。


依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下稱「憲判8」)意旨,包含黃麟凱在內的死刑犯得依該判決意旨,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從其判決意旨及精神,亦可知主管機關不得恣意執行。如於開啟救濟程序前逕為執行死刑,此即屬違反憲判8意旨、違法之執行。


對此,我們請求執行檢察官本於權責,以及忠於憲判8意旨、法律之確信,依上開規則第3條第1項暫停今晚之執行死刑,並請法務部再加審核本案之死刑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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