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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族5月有感!房租抵稅新制上路 申報文件一覽

租屋族們注意!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今(27)日表示,今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要特別注意,「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已經從列舉扣除額改為特別扣除額,而且扣除金額也從12萬元增加到18萬元,符合規定的租屋族,今年報稅時選擇標準扣除額,還能同時申報租金,獲得有感的節稅。

立法院在2023年通過《所得稅法》修正案,今年申報2024年綜合所得稅時,租屋族終於可以有感,南區國稅局表示,「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跟標準扣除額不衝突,民眾若有租屋自住的情形,今年5月開始申報綜所稅,在減除租屋補貼等政府補助後,全年最高可列報18萬元房屋租金支出,作為特別扣除額抵減年度所得。

以每月支付房租15000元、未申請租屋補貼的小資族為例,一年房租支出高達18萬元整,假設這位租屋族適用綜所稅率為12%,今年就可以少繳21,600元。在今年5月報稅前,記得準備好租約、支付證明、居住證明(有戶籍登記,或提供居住於該處的切結書)等相關證明文件,便有機會享受到新制優惠。

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要留意,若是自己或配偶、兒孫在國內有房子,或是收入高到適用各項排富條款,就不符合這項新制的抵稅資格了。不過因為租屋族型態百百種,南區國稅局表示,這次修法也考量到五種特定特殊情形,即使民眾或家人名下有房屋的產權,也可以視為「非自有房屋」,還是放寬適用列報房租抵稅,五種情形如下:

一、經政府公告拆遷或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危險標誌之房屋。(如經張貼黃單、紅單)
二、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達5成,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
三、繼承取得共有房屋且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持分合計非全部。
四、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因就業、就學、就醫因素而需異地租屋,且合計僅有前三款以外之一屋(含共有房屋),供其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五、納稅義務人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與配偶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其配偶之自有房屋。

若有上述五種情形而需要租屋,仍然符合抵稅資格,可以依照自身樣態,在報稅時附上各式「非自有房屋」證明供國稅局核認。

南區國稅局局長李雅晶特別提醒,今年1月嘉義、台南一帶發生大規模地震,許多房屋受損不堪居住,已張貼紅、黃單,使許多辛苦的屋主需要另外租屋維生,但今年5月是申報2024年的所得稅,今年1月以來若有房租支出,需要等到明年報稅時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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