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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旅遊小費怎麼給?  中市法制局提醒以消費者意願優先

近期台中市政府接獲若干消費者申訴,有部分旅行社於國外行程中疑似向旅客索取固定金額費用來支付領隊或導遊的報酬,並稱此費用為「小費」。市府法制局長李善植特別提醒,根據旅行業管理規則等規定,旅行社應給付領隊、導遊人員的報酬,不得以小費等名目抵替之,且旅行業不得向旅客額外需索,亦即提供小費應基於消費者自由意願,不得強制性要求。小費是否提供、額度多寡、其給付的時機及對象,應尊重消費者的自由意願;若遇到強索小費而勉強給付此費用,建議消費者蒐集證據,於返國後向觀光署提出檢舉,或是就小費糾紛提出消費申訴。

李局長表示,目前旅行業實務中,業者會在行前說明會提出小費的建議金額,並在旅程結束前一晚依照建議金額向消費者統一收取,消費者仍可按照意願決定是否給予。曾有消費者表示如不提供小費恐導致領隊等人沒有薪水,但依照旅行業管理規則、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之規定,小費不得抵替旅行業給付予領隊等人報酬。簡言之,即便沒有給予小費,也不會導致領隊等人員沒有薪水。

台中市吳消保官說明,小費屬於贈與性質、無強制性,如果違反意願勉強提供小費,卻又沒有相關事證可以證明非消費者自願,事後可能遭業者以消費者自願給予小費抗辯。因此呼籲消費者,如提供小費時發生糾紛,可藉由錄音、錄影或取得通訊軟體的文字記錄等方式保存證據,以保障自己的權益。消保官也呼籲業者,應給付給導遊等人員的報酬應依法納入與該等人員的工作契約中,如有將上開費用隱藏於旅遊費用外,造成旅遊費用低廉的假相或廣告不實行為者,將移請交通部觀光署依法裁罰。

法制局提醒,消費者如有消費疑義,可於機關上班日以手機、市話直撥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進行諮詢,如需申訴也可上網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提出線上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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