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吳書緯台北10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軍人待遇條例部分條文,明定國軍志願役每月加給為新台幣3萬元,較現行志願役加給1萬3000元至1萬5000元不等,增加1萬餘元,自明年元旦起實施,此外,地域加給將以距離、抵達難易程度為分級依據。
立法院會今天經表決,三讀修正通過軍人待遇條例部分條文,將國軍志願役官兵已有領取的志願役加給、戰鬥部隊加給等加給,明定於修正條文,並新增超時加給以及修正地域加給發放依據,且明定義務役待遇總額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法所定的最低工資。
現行志願役加給,將官為1萬3000元,上校與中校階級為1萬4000元,少校以下軍官與士官、士兵為1萬5000元;現行志願役加給並未入法。
三讀修正條文明定,志願役加給為「對志願投入軍旅者每月新台幣3萬元加給之」,於民國115年1月1日施行;意即國軍志願役官兵不分階級,明年元旦起,每月志願役加給由現行1萬3000元至1萬5000元不等,一律提升至3萬元。
現行地域加給區分為志願役、義務役而有不同,而義務役軍官、士官、士兵的地域加給又因階級不同而有差異;三讀修正條文明定,地域加給不得以役別和階級為分級標準。
針對戰鬥部隊加給,目前國軍第一類型作戰部隊的戰鬥加給為每月1萬2000元,第二類型戰鬥支援部隊為每月7000元,而戰鬥部隊加給原先並未入法,新增條文明定戰鬥部隊加給為「對戰鬥部隊或戰鬥支援部隊加給」。
三讀修正條文也增訂超時加給,明定「對各類休假有應休而未休者加給之」。
三讀條文明定,志願役加給自115年1月1日施行,包含未修正的職務加給、專業加給、勤務加給,以及修正過後的地域加給、戰鬥部隊加給、超時加給等的給與,由行政院訂定,且上述所列的加給發放數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3%時,應予適度調整。
至於義務役待遇,現行條文明定義務役現役軍人薪額月支數額,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三讀修正條文新增,義務役現役軍人待遇總額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法」所定的最低工資。
國軍自113年恢復義務役,當時義務役二兵若新訓鑑測合格,每月所領取的薪資為2萬1350元,今年度的義務役二兵薪資隨軍公教薪資調增3%而略有增加,而現行最低工資法所定的最低工資為2萬8590元。(編輯:謝佳珍)114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