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職中的新竹市長高虹安遭控於任職立法委員期間,涉嫌利用國會辦公室零用金虛報助理酬金及加班費,一審遭認定犯有貪汙及偽造文書等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目前停職中。案件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16日作出二審判決,出現重大逆轉。
高院改認,高虹安並未構成貪汙罪,而是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其餘貪汙部分判決無罪。高院指出,相關行為雖有不實登載情形,但難認屬於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
同案被告部分,高虹安前國會辦公室行政主任黃惠玟一審判處2年、緩刑5年,高院改判4月;前主任陳奐宇一審1年、緩刑3年,二審改判2月;前公關主任王郁文一審2年、緩刑5年,二審改判3月,均得易科罰金並宣告緩刑2年。前法務主任陳昱愷則維持無罪。
檢調指出,案件源於2022年12月搜索調查,依黃惠玟提供的電子帳本追查助理費流向,檢方認定高虹安以低薪高報方式製作帳目差額,2023年8月起訴5人。一審法院重判高虹安,認為其違背廉潔義務、敗壞官箴;但高院審理後,改採較輕罪名論處,案件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