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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虹安助理費案二審改判 司法界線與制度失靈警示

(焦點時報/鄒志中報導)    台灣高等法院日前就新竹市長高虹安擔任立法委員期間的助理費案件作出二審判決,撤銷了一審的《貪污治罪條例》判決,改依《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處六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此案的法律轉折雖然立刻引發了激烈的政治解讀,但若跳脫藍綠勝負的框架,這份判決書實則向全社會揭示了一個更為深刻的現實:台灣立委助理費制度長期處於一種集體默許、缺乏法律界線的灰色地帶。

這場司法審理的真正意義,不在於對單一個案的道德定罪,而在於行政制度慣性與刑罰權力界線的壓力測試。高院的裁定並非為個人行為背書,而是對台灣長期行政怠惰與制度模糊的一次嚴肅糾正。

為何撤銷「貪污罪」?法院確立「實質補助」的制度本質
高院判決的核心爭議點,在於重新定位《立法院組織法》中關於公費助理經費的性質。

法院明確指出,立委助理費在立法目的和預算編列上,應視為對立法委員職權行使的「實質補助與彈性勻用」,而非如同一般公務機關,必須逐一對應、專款專用的「人事費用」。

台灣高等法院藉由三個層面的制度確認,否定了一審將制度性慣行直接視為「詐取」的處理邏輯:
1. 統籌編列原則: 助理費以「每位立委」為統籌單位核撥總額,而非按人頭定額編列。
2. 非立院職員屬性: 助理由立委自行聘僱,與立法院並無僱傭關係,賦予立委高度人事管理彈性。
3. 長期實務慣行: 歷屆立委,不論實際聘僱或支領狀況,幾乎皆以「領滿預算額度」為常態,顯示這是一種被長期接受的集體運作模式。

判決清楚指出:當制度設計本身就具備「彈性」與「統籌」性質時,若僅因形式上未符合會計流程的「逐人核對」,便一概認定為「貪污」,等同於將模糊的行政慣行直接無限擴張為「刑事犯罪」。

界線的劃定:形式不實與實質貪污的區隔
高院並未全盤否認被告的行為,因此仍改判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偽造文書)。這份判決的關鍵價值,在於清晰劃分了「行政形式不實」與「主觀詐取國家財物」的界線。

在高院眼中,撤銷貪污罪的理由,是對刑罰權的精準限縮:
1. 缺乏不法利得: 助理費最終實際的可支配金額有限,且已被用於支付其他未申報的私聘助理費用或立院辦公支出所吸收。
2. 難以認定主觀犯意: 考量被告實際支付的相關費用已高於檢方所認定的「不法所得」,難以證明被告主觀上具有「詐取國家財物」的明確意圖。
3. 限縮刑罰權原則: 在制度性模糊地帶中,司法應嚴守謙抑原則,不能因行政程序上的瑕疵,便貿然適用最嚴厲的「貪污罪」刑責。

這項判決的意義,並非為個案行為進行道德或行政上的正當化,而是依據「罪責法定」和「罪刑相當」原則,防止刑罰權的過度延伸。

制度的失靈:為何十年來問題從未被解決?
真正值得社會警惕的是,高院判決揭露了一個台灣橫跨數十年的立法與行政系統性失敗。

從早期的「關沃暖」案(國民黨前僑選立委關沃暖,是台灣最早傳出冒領助理費用的立委,遭檢舉以人頭詐領助理薪資568萬元,且犯後態度不佳,被起訴並求刑12年。)至今,儘管跨越不同黨派(藍綠白),多數立委助理費涉案型態高度雷同。由於制度的長期慣行,形成了一種「照做沒事、出事重判」的極端風險結構。

當一套制度具備以下缺陷時,個案的定罪就顯得高度選擇性與不公:
缺乏清楚的使用規範: 立法院與行政機關長期未就助理費的「彈性運用」劃出明確的紅線。
默許的集體慣行: 長期以來,「領滿即合理」成為立委圈內事實上的「潛規則」。
行政解釋不一: 執行機關(立法院秘書處或主計單位)無法提供一致、明確的行政指引。

當制度的設計者與管理者,長期對實務操作的模糊性保持沉默,卻期待司法在政治風暴來臨時,能單獨以最嚴苛的刑法條文來「清理戰場」,這不僅是「司法承壓」,更是對法治公信力的「結構性破壞」。

司法不應成為制度怠惰的承擔者
高院此判決,實際上是替司法踩下了剎車。它傳遞的核心訊息是:「制度」的缺失,不能用「刑罰」來補洞;「行政」的怠惰,不應由「司法」來背負後果。

如果立法院與行政部門明知助理費制度的彈性運用已是實務常態,卻選擇性地不修法、不釐清、不制度化,使得每一位立委都暴露在「潛在貪污」的風險中,那麼當政治因素介入時,依賴刑法選擇性地重罰個案,只會加劇社會對司法中立性的質疑。

司法的功能是依法審判,而非替行政立法機關補救制度漏洞。此次判決的劃界,正是確保刑事法律只針對明確的惡意詐取行為,而非模糊制度下的行政疏失。

追究的焦點應轉向國家制度改革
高虹安案二審的改判,不應被簡化為政黨的輸贏或個人的脫罪。真正該被嚴肅檢討的,是那套讓所有立委長期都處於法律灰色地帶的制度設計。

面對爭議,國家必須做出明確選擇:
1. 若助理費本質是「補助」(彈性運用): 必須儘速修法,將其彈性範圍、使用限制與核銷規範公開且制度化。
2. 若助理費不容「彈性」(專款專用): 必須撤銷現有慣行,要求一體適用於所有立委,並以「事前教育」和「明確懲處機制」代替「事後追殺」

不能再讓國家模糊的制度成為政治鬥爭的燃料,或是司法體系承擔「選擇性執法」的風險。這次判決對所有政治人物發出的警示是:制度不清,是國家立法與行政的責任;「選擇性重罰」,則會動搖國家法治的根基。台灣社會的當務之急,是利用此一契機,正視並修補立法機關長年逃避的制度性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