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焦點時報/鄒志中報導) 行政院日前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將管制範圍顯著擴大,尤以要求立法委員赴大陸參訪前須經行政機關的「事前許可」、違規者還可以處以最高「新台幣一千萬元」罰鍰的條文,引發「憲政疑慮」。行政院的立場是防堵中共統戰、滲透與分化,確保國家安全。然而,在一個成熟的民主體制中,「國家安全」從來不是一張可以無限擴張的「空白支票」。當「行政權」動輒以「國安」為名,實質介入並擁有否決民意代表行動自由與立法權運作的時刻,台灣「五權分立」的憲政紅線是否已被恣意跨越?
這次修法不僅是法律技術層次的調整,更是對台灣權力制衡結構的根本挑戰。
核心爭議:被監督者審查監督者?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法首度將「立法委員」納入須經行政機關事前審查、許可的對象。根據草案,立委的出訪行程需經由內政部會同國安、法務、陸委會等行政體系組成的「聯審會」決定是否放行。
立法委員的正當性與行政官員截然不同。立委身分直接來自選民授權,其核心職責是監督行政權並代表民意行使職權,「赴外交流」正是法定職權行使的一環。讓行政體系組成所謂的「聯審會」,得以掌握甚至否決立委的出訪行程,將產生兩種嚴重的權力結構性問題:
1. 權力倒置的荒謬(Absurdity of Power Reversal): 這創造了「被監督者(行政院及其部會)審查監督者(立法院委員)」的倒置結構。「行政權」得以動輒運用審查機制,實質上限制、甚至影響立法委員行使職權的空間,從而削弱國會的獨立性與監督能力。
2. 政治審查的風險(Risk of Political Review): 賦予行政部門事前否決權,不可避免會讓審查標準高度政治化。一旦涉及兩黨政治攻防或對特定議題的意見分歧,行政部門可能動輒以「國安風險」為由,對持不同政見的立委進行事實上的行動限制。
行政院辯稱,這是因為立法院長期未自訂相關規範,因此「禮失而求諸野」。然而,立法院是否自律,與行政權是否可以逕行補位,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憲政問題。憲政秩序的基本精神在於權力制衡與界線的清晰。任何權力界線,都不應在效率或安全的單一考量下被輕易侵蝕。
抽象法律概念與寒蟬效應
更值得警惕的是,本次修法在管制對象擴大的同時,卻大量採用高度抽象、缺乏明確定義的法律概念,包括:
「妨害國家尊嚴」
「具政治性機關(構)」
「倡議矮化主權的活動」
這些用語在政治宣示上雖容易理解,但在法律適用上,卻存在巨大的解釋空間,嚴重缺乏法律的可預期性。
一旦執法權掌握在行政部門手中,標準如何界定、界線如何劃設,將高度仰賴當權者的政治判斷與裁量權,而非可檢驗的法律原則。這種模糊性,勢必導致兩個後果:
1. 選擇性執法的風險: 抽象概念為行政部門提供了彈性,但也為選擇性執法開了後門,可能導致對特定政治立場的追懲。
2. 寒蟬效應的蔓延: 不僅立委,修法對於前正副總統、卸任高階官員及退將的言行管制與重罰(包括剝奪月退俸或高額罰鍰),若缺乏明確、具體的行為構成要件,將使得公職人員在退離後仍對言行採取自我審查,從而模糊了「卸任」與「仍在職權影響範圍內」的界線。
比較法脈絡:美德經驗的啟示
面對外部威脅,成熟的民主國家如何規範民意代表的海外交流?比較法上的經驗普遍顯示,多數國家採取的是「資訊揭露+事後責任」模式,而非「事前許可+行政裁量」。
1. 美國:行政權不具否決權
在美國,國會議員出訪國外(特別是敏感地區),其內部程序由國會自行核准。行政部門(如國務院或情報機構)的職責是提供:
情報簡報
安全風險評估
行程建議
行政部門可以強烈建議議員不要成行,但從不曾擁有「事前否決權」。議員的最終決定權與政治責任,完全歸屬於國會與其選民。即便在美中關係極度緊張之際,美國也未曾授權行政機關審查國會議員赴中國的行程正當性。他們堅持的核心分際是:行政權「提供資訊」,立法權「承擔責任」。
2. 德國:議會自主權優先
德國聯邦議院(Bundestag)議員的出訪同樣體現高度自制。議會內部設有完整的申報與審查機制。聯邦政府與情報機構可以提供安全評估,但無權以行政命令限制或禁止議員出訪。德國堅持,民意代表的行動自由屬於「議會自主權」的一部分。任何對議員行動的限制,若非來自獨立司法裁定,而是行政機關的單方面決定,即被視為對權力分立的實質侵犯。
比較下的失衡
對照美德經驗,台灣此次修法最大的憲政風險,在於將「行政勸阻權」升格為「行政許可權」。這不僅是制度的「便宜行事」,更是對國會自治權的「直接干預」。如果台灣立法院長期怠於自律,正確的解方應是要求國會補齊制度、強化內部透明度,而非由行政院代為「接管」其核心職權。

制度自信與憲政底線
防範統戰與滲透,無疑是國家安全的首要之務。然而,歷史經驗提醒我們,民主體制的脆弱性,往往不是來自外部敵對勢力,而是來自內部因恐懼而放棄自我節制。當「國安」成為凌駕一切的最高價值,所有制衡機制若被視為阻礙效率的累贅,民主本身便已開始被削弱。
真正穩固的國家安全,來自制度的自信與權力的克制。這要求我們堅守憲政底線:
1. 回歸分權制衡: 行政權應將重點放在「提供情資」、「事後追責」,而非「事前審查」與「政治許可」。
2. 強化法律明確性: 管制與處罰必須基於明確、可預期的法律條文,而不是仰賴高度抽象的概念進行政治裁量。
3. 堅持比例原則: 即使是管制卸任官員,也應恪守比例原則,避免因擴大管制範圍而引發普遍的寒蟬效應。
本次修法送入立法院後,所有政黨都必須超越短期的政治攻防,回到憲政的高度,嚴肅審視這套制度是否有存在的必要、是否過當?因為一旦行政權可以恣意審查立法委員行動自由的先例成立,權力分立的界線一旦退讓,便很難再畫回來。
維護台灣主權,不能以模糊的法律語言換取行政便利;強化國安,更不應以犧牲「分權政治」作為代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