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傳媒/記者李祖東報導】
高雄關表示,近來有業者自中國大陸進口電子零組件,申報國貨出口至美國,經查驗並檢視出口人提供之進口報單,出口貨物未達實質轉型,涉產地標示不實,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下稱國貿署)審認出口人產地標示不實及以不正當方法擾亂貿易秩序,違反貿易法第17條第2款及第6款規定,依同法第28條第1項第6款規定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依據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進口國外原料加工製造後出口時,若以我國為原產地者,以在我國境內達成實質轉型者為限;另依同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實質轉型係指(1)原材料經加工、製造後之貨品與原材料歸屬之海關進口稅則前6位碼號列相異,或(2)前6位碼號列雖未改變,但附加價值率超過35%或特定貨品已符合國貿署公告之重要製程者。惟若僅從事同條第3項所列包裝及重貼標籤等作業者,不得認定為實質轉型。
高雄關呼籲,輸美貨品除應檢附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外,業者應遵守產地標示相關法規,廠商若對相關作業是否符合實質轉型存有疑義,應主動向國貿署洽詢,以免違規受罰,影響商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