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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加密貨幣監管路徑:權衡彈性與保護 對比歐美框架

商傳媒|葉安庭/綜合外電報導

英國在 2026 年,針對加密貨幣產業發展出獨特的監管模式。此模式有別於歐盟《加密資產市場法》(MiCA)的全面規範,也與美國現行由多個機構分散監管的做法不同。英國主要透過《2000年金融服務及市場法》,要求加密貨幣業者與金融行為監管局(FCA)授權的實體合作,以符合第21條的金融推廣規定。

英國現行的加密貨幣監管架構,主要有三大重點。首先是透過金融行為監管局的強制註冊,來落實反洗錢規範。其次是嚴格的廣告標準,禁止業者發布具誤導性的宣傳內容。第三是強化消費者保護措施,要求所有行銷資料都必須加註風險警語。儘管同樣重視消費者保護,但英國採取更具彈性的原則性監管方式,以便隨著市場發展進行調整,而沒有像歐盟《加密資產市場法》那樣,採取全面的許可制度。

金融行為監管局的註冊要求,所有在英國營運的加密資產企業,都必須展現健全的反洗錢機制、完善的金融犯罪防治系統,以及適格的管理團隊。由於審核嚴格,監管機構也一再強調,註冊並不代表對特定平台背書,或保證投資人能獲得超出法定最低限度的保障。

在法規遵循方面,服務英國用戶的平台,必須實施完整的「了解你的客戶」(KYC)程序,保存詳細的交易紀錄至少五年,並向國家犯罪局(National Crime Agency)舉報可疑活動。金融行為監管局也要求業者清楚揭露風險,聲明加密貨幣投資屬於高風險,投資人可能損失所有本金。行銷資料必須包含標準化的警語,且不得承諾保證獲利,或淡化市場波動風險。

相較之下,歐盟的《加密資產市場法》是目前全球最全面的加密貨幣監管框架,為所有 27 個成員國制定統一的規則。該法規要求加密資產服務供應商、穩定幣發行商和交易平台,都必須取得許可,並符合嚴格的資本要求和營運標準。根據資產類別,《加密資產市場法》將數位資產分為資產參考代幣、電子貨幣代幣和其他加密資產,每一類都受到不同的規則約束。業者必須具備 15 萬至 75 萬歐元的初始資本(取決於提供的服務),並維持專業賠償保險,以及實施全面的治理框架。

至於美國,目前仍缺乏統一的監管框架,不同機構可針對加密貨幣活動的不同層面行使管轄權。例如,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將許多代幣視為證券,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監管加密貨幣衍生品,而金融犯罪執法網絡(FinCEN)則透過貨幣傳輸法規來執行反洗錢要求。這種多機構模式,增加了業者在全國範圍內營運的複雜性。

亞太地區的監管方式也呈現多樣性。澳洲要求加密貨幣交易所,必須在澳洲交易報告和分析中心(AUSTRAC)註冊為數位貨幣交易所供應商,主要側重於反洗錢合規,而沒有制定全面的市場行為規則。相較於歐盟《加密資產市場法》的廣泛許可要求,這種較為寬鬆的方式,與英國的註冊制度更為相似。包括 Bitget 在內的平台,都已獲得澳洲交易報告和分析中心的註冊,使其得以在澳洲市場合規營運。

值得注意的是,國際間的監管協調正在加速進行。包括金融穩定委員會(FSB)和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IOSCO)等機構,正在制定加密資產監管的共同標準,重點在於穩定幣監管、跨境交易監控和系統性風險管理。儘管各國擁有管轄主權,完全統一的可能性仍然不高,但涵蓋反洗錢要求、消費者揭露和營運韌性的基準標準,可能會逐漸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