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行政院提出 8年1.25兆元國防特別預算,立法院國民黨團5日也公布「3800億+N」的分階段方案,並要求反裝甲無人系等五案必須在117年底前交易、執行完畢,以及8項採購項目必須取得美方正式報價書的採購項目才適用。對此,國防部批評此方案等於實質封殺過國防特別預算,不利於戰力快速籌建;行政院長卓榮泰則重申政院提出的,才是經過專業的評估跟審慎計算的版本。然而,這場爭議不該被簡化為「支持國防」與「拖延軍購」的對立。回到制度本身,核心的問題是:在重大國防支出上,立法院如何履行監督與把關的責任。
立院本來就不是行政院的「橡皮圖章」。民主制度賦予行政院提出完整政策與預算的行政權;同樣地,民主制度也同樣賦予立法院提出修正案,甚至延長審議時間的權力。以「3800億+N」的方案為例,這其實是相對簡單的制度邏輯,先通過內容與需求相對明確的部分,包括接近完成或已經確認項目的軍購;尚未完全確定的部分,待內容、價格與條件更清楚之後,再由政院提出新的預算,重新交由立院審查。
這樣的方案設計,某種程度也來自過去的經驗。畢竟台灣的軍購計劃常常跨越多年甚至十年以上,以新型F-16戰機為例,台灣需求提出後,美方直至2019年才批准,前後歷時接近二十年。如果一開始就把預算一次性打包通過,許多案子因為國際政治、技術變動或價格調整而延宕,一但採購條件改變時,立法院的監督空間就十分有限。
正因如此,立法院對尚未完全確定的項目保留審查權,或許不應被解讀為否定國防政策,而是保留對重大支出進行審議與監督的權力。涉及國家安全與龐大的公共資源的國防,應在確保戰力建設的同時,每一筆重大支出也要經得起公開審查。例如,在軍購流程中,美方的發價書(LOA)作為採購的重要文件,若立院要求每筆預算都須在LOA完成後編列,的確可能導致流程延遲;反過來說,如果預算在資訊不透明的情況下提前編列,也會引發財政監督疑慮。
當然分階段審查不代表無限拖延,政院必須提出清楚的戰略規劃與採購時程,立院也應該合理時間完成審查。但若立院對政院版本提出質疑、提出替代方案,就被視為「封殺」或「拖延」,不同意見或修正案都被貼上「阻礙國安」的標籤,那麼民主制度中的制衡功能就會被削弱。何況,民主政治的本質,本來就包含效率與監督之間的拉鋸。
因此,討論的重點不應只是 1.25兆 或 3800億+N 的差距,而是如何在民主制度的框架下,讓國防持續推進,也讓立法院履行把關的責任,讓國防預算不至於淪為爭吵中的數字,才會是真正經過民主程序確認的國家選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