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近日受理「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申請時,發現有民眾因誤解相關規定,差點錯失節稅權益。地稅局表示,一名居住於南屯區的陳先生,與妻子共同持有一筆土地,原誤以為夫妻僅能由1人提出申請,因而僅由陳先生辦理,未將配偶名下持分一併申請。所幸稅務人員於審查過程中主動發現並致電提醒,協助釐清規定並完成雙方申請,讓陳先生直呼服務專業又貼心。
地稅局長沈政安指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為2‰,相較一般用地稅率10‰至55‰,稅負差距至少達4倍以上,對民眾影響甚鉅。適用條件包括:地上建物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並由其中1人於該地完成戶籍登記,且土地不得出租或作為營業使用。
針對民眾常見的疑問「1處」限制,地稅局進一步說明,所謂「1處」係指土地所有權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僅能選擇1處房地適用優惠稅率,並非指夫妻共有土地僅能由1人申請。若該房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夫妻雙方應各自就持分提出申請,才能完整享有節稅優惠。
沈局長也補充,隨著民法將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若家庭成員另有其他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的房地,可由年滿18歲之子女於該地設立戶籍並提出申請,即有機會不受「1處」限制,進一步達到分散適用、減輕整體稅負的效果。
地稅局提醒,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須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每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方可適用2‰優惠稅率;若逾期申請,則須自次年度起方可適用,呼籲民眾務必留意申請期限,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