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遭占數十年未遷葬還強課稅!近3000具無主骨骸遺留在貨櫃內受烈日曝曬。(圖/記者范文濱攝)
【亞太新聞網/記者范文濱/嘉義報導】
嘉義縣義竹鄉第十三公墓佔地數十年爭議越演越烈。私人土地遭政府長期佔用作為公墓,至今仍遺留近三千具無主骨骸,所有權人金鵬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不僅無法使用土地,還得年年繳納地價稅,甚至遭法院查封拍賣。地主公司鄭姓負責人痛批:「佔我地、課我稅,政府還要佔多少便宜?」

▲土地遭政府佔數十年未遷葬未賠償還強課稅,還要遭法院執行處查封拍賣,地主:天理何在?(圖/記者范文濱翻攝)
本案土地自國民政府來台後即被劃為第十三公墓,長達數十年未經徵收亦未補償。地主公司鄭姓負責人歷經多年索討,義竹鄉公所約八年前同意「歸還」,卻未辦理任何遷葬,未清查骨骸,未完成點交,僅以一紙公文片面認定已歸還。目前現場仍存兩千至三千具無主骨骸,土地完全無法利用。
地主公司鄭姓負責人申請減免地價稅,遭嘉義縣財政稅務局駁回。稅務局援引《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6款,指該款僅適用於「財團法人組織」,金鵬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不符,否准免稅。

▲土地遭政府佔數十年未遷葬未賠償還強課稅,地主提出對縣府訴願書要求還給公道(圖/記者范文濱翻攝)
學者指出,此一認定嚴重違反《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實質課稅原則」。土地至今仍為公墓佔用,義竹鄉公所已發文承認「確存有原公墓未遷葬之骨骸」,所有權人從未使用收益,卻被要求繳稅,形同「無使用須繳稅」,與量能課稅原則扞格。
更荒謬的是,《土地稅法》第4條第1項第4款明定,稅捐機關「得」指定佔用人代繳地價稅。稅務局本可指定義竹鄉公所代繳,卻完全不行使此裁量權,逕行駁回。行政法學者批評:裁量怠惰,違反《行政程序法》第9條及第36條。

▲土地遭政府佔數十年未遷葬未賠償還強課稅,稅務局拒絕地主訴願執意課稅(圖/記者范文濱翻攝)
諷刺的是,實務上私有土地遭政府作為道路等公共使用,稅捐機關往往主動減免或指定政府機關代繳。本案遭政府以公墓佔用數十年,稅務局反其道而行,形成「政府佔地、人民繳稅、法拍土地」的荒唐鍊條,嚴重侵害憲法第15條財產權。
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早已揭示,私有土地因公益長期供公共使用,所有權人無法自由使用收益,形成特別犧牲,國家應依法補償。本案土地遍布骨骸,所有權人完全無法使用,政府不僅未補償,反而持續課稅導致拍賣,已逾越法律界限。
此外,義竹鄉公所未完成遷葬即發文宣稱「歸還」,地主公司鄭姓負責人質疑涉嫌《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將向檢調告發。
同樣是政府佔用私人土地,新北市三芝區第二公墓案,法院判決構成公法上不當得利,要求殯葬處給付地主租金。本案卻遭截然不同待遇。地主公司鄭姓負責人批評:「同樣違法佔用,卻同刑不同責,民營企業主在法律面前形同次等公民。」
地主公司鄭姓負責人已提起訴願,要求撤銷原處分,命稅務局指定義竹鄉公所代繳地價稅。他同時將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提出國家賠償、要求限期遷葬並返還土地,追究相關公務員刑事責任。
地方人士感嘆,此案凸顯公墓管理失序、政府未依法徵收補償、稅務機關機械式執法忽視人民權益的結構性問題。地主公司鄭姓負責人無奈表示:「法律條文寫在那裡,政府卻只挑對自己有利的看。我只要求,不要讓一塊被政府佔了幾十年的土地,反過來逼死地主。」
全案由嘉義縣政府訴願審議中,後續發展值得關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