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車輛行經行人穿越道皆應暫停讓行人先行。(圖/新北市政府提供)
新北市一名王姓駕駛行經行人穿越道時未停讓行人,造成行人受傷,雖以「天色太暗、行人穿黑衣突然走出來、車子太舊煞不住」等理由提起行政訴訟,仍遭法院判決敗訴,除須繳納罰鍰外,駕駛執照也被吊扣12個月。
自 115 年 1 月 31 日起,不停讓行人的罰則已大幅加重。駕駛人若未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除須記違規點數3點及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若因肇事致人受傷,將處新臺幣1萬8,000元至3萬6,000元罰鍰及吊扣駕駛執照1至2年;若致人重傷或死亡,更將處3萬6,000元罰鍰、吊銷駕駛執照,並禁止考領駕照4至5年。
根據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統計,修法上路後,115年2月至5月因不停讓行人而造成受傷或死亡的案件共285件,較114年同期314件減少29件,降幅近1成,顯示加重處罰及持續宣導已逐漸發揮效果。
裁決處處長李忠台表示,停讓行人不只是交通規定,更是保護生命安全最基本的駕駛責任。呼籲駕駛朋友行經路口時務必減速慢行、主動停讓行人,共同打造更安全、更友善的人本交通環境,讓每一位市民都能安心行走在新北市的大街小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