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寫新聞-記者李祖東/屏東報導】
111年7月晚間11時許,屏東市有名男子酒後騎普通重型機車行經屏東市區,被警方查獲該名男子酒精濃度超過標準因而致人受傷,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舉發,經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裁罰6萬7500元,自裁決日起2年內不得考領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該男子逾期未繳納罰款,屏東監理站檢附相關資料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行政執行。
分署通知該男子應於指定期日到場繳納獲說明,惟該男子置之不理,承辦書記官對男子名下存款進行扣押,仍不足清償,義務人查該名男子投保單位,發現男子有工作,承辦書記官決定發文對男子名下薪資債權進行扣押,男子知道薪資被扣押後,怕工作受到影響,馬上攜帶現金到分署一次繳清交通違規欠款。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機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至2年;附載未滿12歲兒童或因而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2至4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屏東分署表示為辦理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交通專案」,貫徹行政院「五打七安」道安政策,分署將持續針對惡意欠繳交通違規罰鍰的義務人採取強力執行措施,以確保社會大眾的用路安全,並呼籲民眾收到執行分署通知時,應主動到場配合調查或辦理分期繳納,切勿心存僥倖,以免名下財產遭強制執行,得不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