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傳媒|責任編輯/綜合外電報導
一份來自英國倫敦帝國學院與法國里昂商學院的最新研究指出,新創公司一旦獲得高額創投資金(VC,一種投資於高成長潛力新創公司的資金模式),其發生詐欺行為的風險將顯著升高,遠高於未獲外部注資的同業。
這項研究分析了 2000 年至 2023 年間民事與刑事證券詐欺起訴案件,發現創投的「高速成長」文化與投資者期望,可能導致企業倫理底線遭到跨越。研究指出,當新創公司處於「過熱」市場且投資人監督不足時,更容易出現欺騙行為。特別是在快速且未受抑制的投資時期,獲得資金的新創公司詐欺傾向高出 19%。
研究揭示了導致創辦人偏離道德規範的心理與結構機制。一旦新創公司接受機構資金,便面臨嚴格的成長指標、使用者獲取目標和營收里程碑。這些目標往往需要透過「創意會計」或直接的欺騙手段才能達成。研究人員指出,創投模式催生了一種「特定的絕望感」,促使創辦人為了向投資者兌現高額回報承諾,傾向於誇大數字、扭曲合作關係或捏造客戶推薦證明。這種壓力下,有些投資者甚至明確建議創辦人「假裝成功直到真正成功」(fake it till you make it),這句話可能從勵志口號演變為違法行為。
研究中特別定義了一種「褪色」(fading)過程,描述創辦人為彌補實際績效與投資者期望之間的差距,如何逐步升級其欺騙行為。這個過程從初期募資時輕微誇大成功開始,進而發展為偽造文件(如虛假營收紀錄或合約),最終甚至創造完全虛假的技術展示或平行運營現實,這些皆屬於新創公司常見的詐欺手法。
對比之下,未獲外部投資的「自力更生」(bootstrapped)公司,由於沒有外部投資者要求飛躍式成長,它們通常在不同的限制下運作,能以更實際的速度建立永續業務。這類公司主要對客戶及損益表負責,而非對募資簡報與投資條件清單。研究強調,問責結構的根本差異,是解釋創投支持與自力更生公司詐欺率差異的關鍵原因。不過,也有批評者認為,風險承受能力強的創辦人本身就較可能從事詐欺,與資金來源無關,且自力更生的公司詐欺案通常未見諸報端。
針對此研究發現,研究人員即使控制了創辦人的人格特質和產業類別等變數,創投資金仍是預測詐欺行為的重要指標。他們指出,創投模式是透過系統性壓力,將原本可能遵守道德的創辦人推向詐欺行為,而非創投本身就吸引詐欺者。此外,由創辦人掌控董事會的新創公司,其詐欺可能性是與投資者或獨立董事共享控制權公司的兩倍。許多高成長新創公司長時間保持非公開狀態,也使其免於上市公司必須接受的嚴格財務審計與監管審查。
這項研究結果對全球的創投生態圈,包括台灣,也提供了值得深思的啟示。對投資者而言,研究突顯了進行更深入盡職調查的必要性,尤其在董事會組成及核實申報營收與技術聲明方面。部分創投公司已開始要求每月財務審計、從首次機構輪便引入獨立董事,並提供吹哨者保護措施。針對監管機構,美國證管會(SEC)等單位應考慮對達到特定募資門檻的新創公司實施例行審計。此外,也有提案建議強制要求超過一定募資規模的公司進行財務揭露,並針對誤報指標的創辦人實施個人責任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