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統計112年違規廣告查緝成果,食品、藥品/醫療器材及化粧品違規廣告共開罰561件、裁罰5,424萬元。其中食品395件,裁罰金額3,219萬元(59.3%)金額最高,藥品/醫療器材佔39件、裁罰1,378萬元(25.4%)居次,化粧品127件、裁罰827萬元(15.3%)位居第3名。
臺北市衛生局統計罰鍰累計前3名之違規產品廣告,罰鍰累計第1名為「七寶創意有限公司」,違規廣告罰鍰達380萬元,該公司之「拉蓓『暖宮精萃飲』」食品廣告詞句涉及醫療效能。罰鍰累計第2名為「中華海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違規廣告罰鍰達250萬元,其「Hi-Q 褐抑定 小分子褐藻醣膠」食品廣告詞句涉及醫療效能。罰鍰累計第3名為「八馬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違規廣告罰鍰136萬元,該公司之「利保肝(利保肝膠囊70毫克【衛署藥製字第031910號】)」產品廣告,與藥品廣告核定表內容不符,臺北市衛生局針對以上違規廣告已依法進行裁罰。
以違規廣告媒體分類統計分析,網路445件(79.3%)最多,其次為電視共57件(10.1%),宣傳物(立牌、看板、海報、傳單)34件(6.1%)居第3(如表3)。進一步分析網站違規廣告,以公司官網275件最多、裁罰金額2,555萬元,另針對社群媒體進行分類統計,Facebook 42件、裁罰399萬元,Instagram 28件、裁罰233萬元,YouTube 8件、裁罰186萬元,Line 4件、裁罰117萬元,TikTok 1件、裁罰8萬元。隨著網路的普及社群媒體的興起,民眾容易被宣稱神奇療效的誇大廣告深深吸引,臺北市衛生局呼籲網路購物風險高,消費者應先確認網站有無廠商名稱、電話、地址等完整聯絡資料揭示,如果僅留行動電話或E-Mail,仍無法確認販售者身分,無法保障購買商品之安全及合法性,請儘量於合法商店購買產品,以保障自身消費安全及權益。
衛生局進一步分析,違規食品廣告以宣稱提升免疫力類佔第1位,共62件(15.7%),其次為宣稱皮膚美容類58件(14.7%)及宣稱減肥瘦身類51件(12.9%)居第3 (如表4);違規化粧品廣告以宣稱促進細胞活動或膠原蛋白增生類佔第1位,共30件(23.6%),其次為消炎、消腫類共29件(22.8%),除皺、除紋類宣稱共27件(21.3%)居第3(如表5)。
衛生局提醒業者,刊播食品及化粧品廣告前可參考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之「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藥商及醫療器材商刊播藥品、醫療器材廣告前,應向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核准刊播期間不得擅自變更原核准事項;另外,一般商品廣告不得為醫療效能之宣傳。
北市衛生局蒐集衛生福利部制定之法規及函釋編纂成「食品、藥品、醫療器材及化粧品廣告相關法規暨案例彙編」手冊,每年定期更新上傳至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路徑:首頁/主題專區/食品藥物化粧品/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粧法規宣導/廣告法規)提供免費下載,歡迎多加利用。
北市衛生局持續監錄、稽查違規廣告,經調查屬實,依法裁罰以遏止不法。食品廣告涉誇張不實、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可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或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化粧品廣告涉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得依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10條規定,可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或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藥品廣告未經核准或與核准內容不符,依違反藥事法第66條規定,可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醫療器材廣告未經核准或與核准內容不符,依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第41條規定,可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此外;非藥品若宣稱醫療效能,依違反藥事法第69條規定,可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非醫療器材若宣稱醫療效能,依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第46條規定,可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
民眾或相關業者如有任何問題,可電洽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外縣市民眾請撥打02-27208889) 轉1043、7093,以上資料刊登於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歡迎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