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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的公暴力

文 / 劉錫輝 國軍退役上校

感謝廖繼斌先生的幫助,2022年向法務部申請平反先父劉展文寃死案,被法務部駁回,其理由是國軍士兵違紀,並非國家不法。再向行政院提出訴願案。現被行政院以證據不足駁回。

1949年農暦閠7月,形同匪徒的胡璉第十二兵團部隊,殘殺先父劉展文先生,約十天後再強迫筆者劉錫輝當兵,然後從廣東省汕頭送上船,一到金門𡷊下船,還沒有穿軍服就趕赴古寧頭戰場。國軍士兵抓丁充軍,逼迫無義務人民服國家兵役,訓練與裝備皆不足,不幸者在戰場成砲灰,倖存者亦莫名所以。政府說這是國軍違紀,國家享受不法利益,不承擔責任。這是國家的公暴力。

戰後兩岸分裂而治,老家被視作「匪區」,音訊不通,直到1987年開放大陸探親,四十年後的人事變遷,如何取得證據?這是國家的另一類公暴力。

2014年1月,筆者開始向馬英九總統陳情,蒙賜知年代久遠,提出證據後,政府定會處理。內政部依照《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條例》處理,國防部以不在該條例實施範圍臺灣地區之內為由作覆。向中國大陸老家找到證人及興寧市水口鎮人民政府的簽證送至國防部查核。國防部以其為行政機機關無法審認作覆。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函請大陸海峽兩岸交流協會協辦,廣東省興寧市公安局以歷史檔不予受理為由婉拒。

1999年立法院訂定《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明確規定實施範圍限於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徹底切割與大陸的關係。國防部據此推卸國軍在廣東省殘殺國民的罪責,於是,1949年大陸撤退到臺灣的600萬軍民,無異於從天而降,從大陸搶劫而來的國庫黃金、故宮文物,無異強盜集團的作為。筆者在《風傳媒》刊出〈從劉展文寃死案看中華民國何去何從?〉紀元民國113年,是否名副其實呢?

這篇文章 國家的公暴力 最早出現於 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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