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飼主由網路平台將兩隻貓轉送他人飼養,貓隻卻遭到受讓人母親棄養在板橋望月公園,經民眾通報,新北市政府動保處循線追查發現,原飼主飼養期間未讓貓隻施打狂犬病疫苗依動保法處以新臺幣3萬元罰鍰。另外受讓人棄養貓隻行為已違反動物保護法,將處新臺幣6萬元罰鍰,2人共開罰9萬元。
新北市政府動保處表示, 日前接獲民眾通報,在板橋區望月公園廁所處發現2隻米克斯貓咪遭人棄養,動保處隨即派員前往帶回貓隻並妥善安置,經查2隻貓有寵物晶片登記,依據晶片資訊約談飼主到案說明。
晶片飼主陳先生到案說明,貓隻原先由網路平台臉書社群領養並已於112年10月同平台上送養給受讓人,但晶片卻未轉讓,而受讓人才屆齡17歲未滿18歲,且未經母親詹女士同意飼養,導致貓隻被母親丟棄在公園內。新北市動保處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調閱監視器畫面,鎖定棄養貓隻行為人。
詹女士因棄養貓隻行為已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規定,飼養之動物,除得交送動物收容處所或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違者依同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2隻貓依新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動物保護法事件,裁罰共計新臺幣6萬元罰鍰,另依同法第32條規定,得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及同法第3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將其列入飼養黑名單中,不得再飼養寵物。
陳先生從103年認養2隻貓後,因飼養期間未定期完成貓隻施打狂犬病疫苗,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3條第2項暨本市105年1月29日新北府農防字第1053061544號公告規定,飼主應每年為所飼養寵物注射狂犬病疫苗,違者依同條例第45條第2款,處以新臺幣3萬元罰鍰。
新北市動保處表示,網路平台上認領犬貓皆須確認合法來源,並確認是否有植入晶片、每年定期施打狂犬病疫苗及絕育。網路認養糾紛多,若有簽訂契約要注意內容,且依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1項規定,動物之飼主為自然人者,以成年人為限,未成年人飼養動物者,以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為飼主。未成年如想飼養寵物者則應與家人溝通且同意後,由成年家人為寵物晶片登記。
動保處強調,飼養寵物是給予牠一輩子的承諾,請善待寵物、陪伴終生,即使不擬續養也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辦,不要隨意棄養,棄養行為依動保法可處新臺幣3萬至15萬元罰鍰。請各位飼養寵物的民眾,愛牠就不要棄養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