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隻二級珍貴稀有保育類野生動物鳳頭蒼鷹幼鳥,疑似被人為飼養後脫逃,被人發現停在淡水區教會廣場,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接獲民眾通報後,立即前往執行救援,後續交由台灣猛禽研究會協助醫療及野放訓練,讓鳥回歸自然。動保處呼籲民眾勿捕捉及飼養保育類野生動物,違者恐觸野生動物保育法,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50萬元罰金。
新北市動保處表示,日前接獲民眾通報,在淡水區有一隻不會飛的猛禽停落在教會廣場,動保員現場確認為鳳頭蒼鷹幼鳥。經動保處獸醫師陳鉅尹初步檢視,這隻幼鳥沒有明顯外傷,但腳上卻有鐵圈和殘餘的尼龍繩索,腳爪也被人為修剪過,為了提供更適切的照護,動保處將猛禽轉交給台灣猛禽研究會協助照護。
獸醫王齡敏表示,這隻鳳頭蒼鷹幼鳥顯然曾被人飼養過,後來逃逸,在教會廣場被民眾發現並通報。深入檢查後,鳳頭蒼鷹被檢測出有毛滴蟲與蛔蟲感染,目前正在接受治療,若恢復健康將進行野化訓練,順利通過訓練後可野放回自然環境。
鳳頭蒼鷹為二級珍貴稀有保育類野生動物,是台灣特有亞種原生猛禽,分布廣泛,常見於中低海拔森林,甚至都會區的公園綠地都能發現其蹤跡,對於人類干擾過的環境或人類活動頻繁的區域適應力極強,是台灣少數能適應都會區的猛禽。主要以蛙類、蜥蜴、鼠類、鳥類、大型昆蟲等為食。
鳳頭蒼鷹有著如包尿布般明顯蓬鬆的尾下覆羽,領域性強,在天空中盤旋時有著獨特的下壓振翅行為,即是宣示領域的動作,這些獨特的特徵,是在野外辨別的重要依據。
動保處指出,台灣所有野生猛禽皆為保育類野生動物,持有或飼養野生猛禽的行為,均屬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及第40條規定,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者,違反者將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而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違反者將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
新北市動保處呼籲,民眾若發現受傷野生動物,可立即通報動保處專線02-2959-6353或1959報案協助救援受傷、受困動物,並給予適當收容安置及醫療照護,切勿私自飼養野生動物,避免觸法及因不當收治,造成動物受到不必要的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