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爆料網 周庭慶/雲林報導】雲林地檢署去年查獲二類電信業者「二十五電訊公司」銷售大量黑莓卡給詐欺集團使用,偵辦過程中,發現通訊傳播委員會前委員蕭祈宏涉嫌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第16條,離職公務員於其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5年內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顧問罪,經偵查終結依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提起公訴。
雲林地檢署指出,蕭祈宏於2020年8月1日起,擔任通傳會委員,職掌包含負責通訊傳播事業營運之監督管理及證照核發、通訊傳播業務之監督、調查及裁決、違反通訊傳播相關法令事件之取締及處分、通訊傳播事項之監理等,於20221年7月31日退職生效。
蕭祈宏明知依《公務員服務法》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5年內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顧問,且明知二十五電訊公司經營電信事業,係與其任職通傳會委員之職務直接相關,竟為牟取私利,罔顧上開規定,於2023年6月起,受電訊公司聘任,至該電訊公司擔任顧問直至2024年3月間。
蕭祈宏並提供其子帳戶,領取每月折合新臺幣5萬元之固定薪資,共計新臺幣50萬元,負責提供電訊公司經營及專業技術之業務諮詢,並協助電訊公司與通傳會負責電信事業營運管理人員、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人員接洽,以及審閱電訊公司提出供通傳會審核之文件,使電訊公司得以順利執行相關事務及通過通傳會相關行政稽查。
雲林地檢署指出,按《公務員服務法》第16條關於「公務員於其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5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之規定,有稱之為「利益迴避條款」,或稱之為「旋轉門條款」。
其立法理由為公務員離職後既已不具公務員身分,為保障其工作權,原不得限制其從事之業務範圍,惟為避免公務員利用其服務於公職之機會,累積日後轉業之資產,於日後任職於營利事業後,循原任公職時之管道或機會,牟取不當利益或取得其他競爭者無法享有之便利,故規定一定期間內不得從事與歷任職務直接相關之職務,雲林地檢署呼籲,公務人員應恪遵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以免觸法涉及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