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爆料網 方慕辰/綜合報導】
黃姓男子於監獄服刑時,拿熱粥潑灑一同從事炊事工作的蘇姓男子,造成蘇男受有約占體表面積15%之背部及雙上肢二度燙傷之重傷害,屏東地院判黃男有期徒刑3年2月。
黃男與蘇男因另案於屏東服刑,黃男於民國110年12月,在監獄廚房內與蘇服刑一同從事炊事工作,因自認曾遭蘇男言語欺侮,心生不滿,手持熱粥潑灑蘇男背部,造成蘇男受有約占體表面積15%之背部及雙上肢二度燙傷之重傷害。
法院認為,黃男稱當時熱粥僅烹煮完畢約10餘分鐘,該熱粥可供10餘人食用,黃男客觀上自可預見熱粥溫度甚高,人體皮膚脆弱,持以潑灑身體,可能造成告訴人受有大面積燙傷而致皮膚受有不可恢復之嚴重傷害甚明。
法院指出,考量黃男僅坦承傷害犯行,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但僅賠償8500元之犯後態度;並參酌黃男前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竊盜、公共危險等前案紀錄之素行,依傷害致重傷罪,處有期徒刑3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