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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亞虎抗告成功發回 更裁仍羈押禁見

朱亞虎抗告成功發回 更裁仍羈押禁見 7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京華城容積率案中被法院裁定羈押禁見的台北市前兵役局長、曾任鼎越董事長的朱亞虎,不服法院裁定提出抗告,高院9日發回台北地院,北院晚間11時重開羈押庭,法官審酌後,於今(10)日凌晨仍裁定羈押禁見。

同案中的被羈押禁見的前柯文哲市長辦公室主任李文宗,則被高院駁回其抗告。

高院發回理由指出,朱亞虎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嫌疑重大,但是檢察官並未舉出有何具體事實足認被告朱亞虎有逃亡、滅證、串證之虞,且其所犯並非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不符合刑事訴訟法所定羈押原因要件。原審裁定就此部分遽為裁定,尚屬理由不備,朱亞虎執此提起抗告為有理由,故將原裁定關於此部分撤銷發回。

法官開庭後認為,被告朱亞虎經訊問後,不爭執聲請書所指部分事實,並有卷內相關資料等足稽,則朱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賄罪犯罪嫌疑重大。

朱亞虎所坦承行賄金額及範圍,參酌卷證其他資料以及共犯或證人的陳述,尚屬有疑。朱亞虎告為避免受到重刑,縱暫時坦承部分事實,仍有可能於將來避重就輕、翻異前詞,為保障朱亞虎將來反對詰問權及證人證言之貞潔,確有事實足認被告有滅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至於檢方聲請書主張朱亞虎有逃亡之虞部分,卷內資料並無法確實呈現朱亞虎有何逃亡或準備之事實,不能僅因涉犯重罪,家屬均在國外,驟認即有逃亡之虞 。再者,依高院朱亞虎前案紀錄表記載,並無通緝到案紀錄,且預防朱亞虎逃亡並非僅羈押一途,尚有其他替代方案足以滿足此目的,故此部分聲請為無理由。

考量被告朱亞虎權益保障及公共利益維護,並審酌憲法上比例原則,尤其刑事訴訟法對勾串共犯或證人並無有效預防規定,亦無法如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以僅能於被告逃匿時沒入保證金之具保擔保之。

為保全證據,且經衡量後,因本案為對公務員行賄,影響國家層面深遠,應偏向於公共利益維護,故認確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代替,而有羈押必要,所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及第105條第3項規定,羈押朱亞虎於台北看守所,並禁止接見、通信。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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